通讯员 李郴
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破解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难题,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入研究建设工程行业特点,精准把握建设工程企业经营规律,近期依法办结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原告吉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余万元。经新区法院调解,确定涉案两公司应付吉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余万元。后因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到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新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办案人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考虑到二公司可能具备履行能力,遂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执行法官刘国余与其助理姜凯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接到了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电话。对方言语急切,称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了100万元,还剩30余万元案款未支付,希望法院能先为其解除账户冻结,以便公司回款后,及时为职工发放工资并同步履行义务。
在与被执行人沟通后,法官没有简单处理,而是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进行了仔细核实。经过多轮确认,申请人认可两被执行人已支付100万元的事实。
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法官并未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冻结,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再次与被执行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讲清法律后果,也讲透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经过持续不懈努力,最终打消了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主动将剩余30余万元案款全部履行到位。
至此,本案130余万元执行案款全部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与此同时,法院及时为被执行人解除了账户冻结措施,企业得以正常运转,职工工资顺利发放,实现了“办理一案、多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为感谢刘法官、姜助理依法办案、高效执行,申请人赠送了锦旗。刘法官、姜助理表示,执行工作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在依法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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