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要件。行为人虽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项城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8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在犯罪客体、对象和主体等方面不完全相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犯罪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情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两者会发生法条竞合,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泄露的,仍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项城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关于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刑法》第399条之外的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情形是择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存在认识分歧,做法也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受贿罪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更不以渎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构成要件,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行并罚不存在明显的重复评价问题。
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对渎职犯罪的社会认知,推进对渎职犯罪的查处,也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如何适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9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特别严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泄露国家秘密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泄露国家秘密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特别严重的等情形。
2."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指对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案件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在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项城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项城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项城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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