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某化工企业是一家以电石生产为主的私营企业,2016年前后因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该企业基本上处于停产歇业状态,随之各种纠纷先后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发现,该企业的财产有办公楼、土地及生产电石设备,但上述财产均已抵押至银行,如果强制处置上述财产或走破产程序,其价值可能不足以清偿银行优先债权,其他普通债权基本上无受偿可能。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其表示:“电石受市场环境影响,一生产就赔钱,企业正在引资转产生产铁合金,希望申请人给点儿时间,企业如若重生一定如数清偿”。
为此,执行干警坚持既要善意执行“放水养鱼”,又要兑现权益“颗粒归仓”的原则,积极协调各申请人,认真释法明理、讲述利弊,以善意化解分歧,最终将数案全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是“活封”企业财产,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二是“灵活”冻结企业股权,如因引资需要,可申请解冻变更;三是“定期分段”达成和解协议,首先约定企业完成转产和清偿债务最长期限,其次约定转产前按月小额清偿,转产后根据经营状况再行确定还款金额及期限。
2019年8月,该企业顺利完成引资转产,恢复生产经营,分别与各申请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将近九百万元的普通债权,清偿八百余万元,剩余债务也正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激动的表示:“幸亏当初没有打烂石头分沙子,否则血本无归”!
卓资法院坚持善意执行与权益兑现并重原则,不仅还企业生机,兑现申请人权益,而且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供稿/温海军)
▍内容来源:卓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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