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生效裁判文书,是群众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河北滦州市市民李某敏手握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总计三百余万元债权,历经五年强制执行仍分文未足额回款。当事人多次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房产、保险等价值超千万元财产线索,办案法院却以缺少执行经费为由拒绝赴外地核查查封;中央第十巡视组专项督办案件后,当地两级法院仍拖延整改、包庇违规办案人员,被执行人名下千万资产被悉数处置,生效判决沦为难以兑现的 “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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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民间借贷胜诉案件,五年执行全程无实质进展

2020 年,李某敏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其中(2020)冀 0223 民初 45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1、王某2需分期偿还李某敏本息合计 220 万元;(2020)冀 0223 民初 22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偿还借款 100 万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两份法律文书生效后,三名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敏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初期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柴某文承办,2023 年 4 月,两案统一划转至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号变更为(2023)冀 0223 执 760 号、(2023)冀 0223 执 762 号,由工作人员王某接手办理。截至 2026 年 7 月,五年执行周期内,案件始终停滞空转,没有完成大额财产执行回款。

案件审理阶段已埋下执行隐患。在(2020)冀 0223 民初 454 号庭审过程中,李某敏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但承办法官吴某武依旧强行组织调解,出具的调解书遗漏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直接导致李某敏 80 余万元债权无法在执行阶段主张,法律文书存在重大瑕疵,严重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益。

千万元财产线索全部落空,法院以无经费为由怠于外出执行

执行期间,李某敏持续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交多条清晰、可核查的财产线索,包含被执行人王某北京房产、王某名下保险保单、营口待抵债房产等,资产总价值超 1500 万元,但办案人员长期消极履职,多次以法院无执行经费、办公室不予报销差旅费为由,拒绝赴外地开展财产查封、核实工作,全部优质财产处置窗口期全部错失。

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两套北京朝阳区房产,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2024 年 6 月完成司法拍卖,两套房产成交总价超 1500 万元。李某敏早已将房产地址、权属信息完整提交执行局,柴某文、王某二人始终未前往北京对接查封、轮候处置事宜。直至 2026 年 1 月,法院工作人员才赴京核查,彼时房产早已处置完毕,巨额债权损失已成定局。李某敏多次与执行局沟通,工作人员坦言,该院办公室主任高某不予报销外勤执行差旅费,单位没有充足执行经费,无法外出核查财产。

被执行人王某名下 8.2 万余元新华保险资产线索同步提交法院,执行人员长期未办理冻结保全手续。2025 年 10 月,该保单被其他债权人优先处置,李某敏仅分得 1.2 万余元,大部分财产损失无法挽回,保险公司直至 2026 年 2 月才出具保单冻结批单,错失保全时机。

2024 年 11 月,被执行人主动提出以名下营口两套房产抵债,李某敏当场同意该化解方案。执行人员短信通知被执行人携带房产证前往法院协商,但滦州市法院未核查房产权属、抵押、查封情况,未组织专业评估,也未出具合法抵债裁定,无故终止以物抵债流程,人为设置执行障碍,阻断债权兑现渠道。

五年执行过程中,法院财产调查流于形式,仅调取残缺模糊的银行流水,未全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基金、股权、理财等全部资产,没有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放任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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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移送公安被退回,程序违法凸显执行乱象

为掩盖自身消极执行问题,2025 年12月,滦州市人民法院就(2023)冀 0223 执 762 号案件,两次出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试图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滦州市公安局接收材料后核查发现案卷存在多处关键缺陷:送达执行手续不全,无法证实被执行人明知履行义务;未核实营口房产真实权属;银行流水时间无法佐证拒执行为;缺少双方协商抵债完整证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被执行人具备拒不执行的法定情形,不符合移送立案标准,两份移送函全部被原路退回,足以证明本次移送属于无事实、法律依据的违规操作。

中央巡视专项督办,两级法院拒不整改、包庇失职人员

2026 年 4 月,中央第十巡视组针对滦州市法院五年拒不执行李某敏案件一事专项督办,将线索移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整改。然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某、滦州市人民法院院长任某伟漠视巡视督办工作要求,刻意向上级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未对吴某武、柴某文、王某等人员启动核查、追责与整改工作,包庇纵容下属消极履职、打击报复当事人。

2026 年 5 月 15 日,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李某敏制作调查笔录,李某敏在笔录中陈述,自己早年实名举报当地政企人员后被错判 11 年 9 个月,2019 年经再审改判无罪。后续自己依法追责当年制造错案的工作人员,遭到法院相关人员报复,吴某武、柴某文、王某借审判、执行职权刻意拖延办案,造成自身巨额债权悬空。

据材料显示,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系统内部管理长期混乱,早年该院两名执行干警因收受礼品分赃不均发生互殴,事后仅私下了结,未作出任何纪律处分,内部监督机制长期形同虚设,执法执纪底线失守。

经李某敏梳理指出本案涉案人员失职违规事实:承办法官吴某武: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出具存在重大瑕疵调解书,人为减损当事人合法债权;前期执行承办人柴某文:长期消极执行,未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案件长期停滞,涉嫌玩忽职守;后期执行人员王某:接收完整财产线索拒不核查,以经费不足为由拒绝异地执行,放任财产流失,持续扩大当事人损失;滦州市法院院长任某伟:院内监管缺位,放任执行人员违规办案、消极履职,未开展任何纠错问责;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某:漠视中央巡视督办指令,弄虚作假、拒不落实整改,上级监管职责完全落空;该院办公室主任高某:不予报销执行外勤差旅费,客观阻碍正常执行工作开展,加剧当事人财产损失。

法律界人士:不得以经费不足拒绝执行,失职人员应追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多名一线执行法律工作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整治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明确要求执行部门必须穷尽全部财产查控手段,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法院执行经费属于法定财政保障范畴,不得以经费短缺为由拒绝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办案人员消极履职、失职渎职造成群众巨额财产损失,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各级管理人员包庇下属、拒不落实巡视整改,应当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因法院违法、怠于履职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结合最高法(2021)最高法执监 59 号指导案例,本案法院未优先处置已掌握的大额房产、财产分配流程严重违法,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撤销纠正。

当事人实名控告,恳请彻查追责、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2026 年 6 月 12 日,李某敏向中央第十巡视组递交书面控告书,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请求上级单位对唐山中院、滦州法院院长及全部涉案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全面立案彻查;二是依规追究涉案人员纪律、刑事责任,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责令滦州市人民法院全额赔偿因违法、消极履职造成的 380 余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截至目前,中央巡视组督办线索尚未落地核查,两起执行案件依旧没有任何推进动作。李某敏称,五年间数十次往返法院沟通、提交财产线索,手握生效判决却无法拿回欠款,合法权益持续受损,希望上级司法监督部门尽快介入,整治消极执行乱象,打通权益兑现 “最后一公里”,维护司法公平与公信力。

本网将持续跟踪本案核查、整改、执行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