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认为
账号粉丝不多、发表几条“吐槽”评论无关紧要?
事后删帖,就能避免法律责任?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因发表不实言论以及侮辱性词汇构成名誉侵权,被判赔偿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誉。然而,2025年7月至8月间,被告赵某用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在他人发布的视频评论区前后共发表17条恶意评论,内容直指原告某公司及其产品。
这些评论中,赵某声称该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用后会引发头痛、损害健康;还散布“产品滞销”“企业濒临倒闭”等不实信息,并用“小垃圾”等含有侮辱性、贬义性词汇对原告进行贬低。
这些言论以评论互动的形式在网络扩散,引发部分网友围观和跟评。经查,涉案视频当时累计获赞3253个、评论1934条、转发400次。诉讼过程中,赵某自行删除了全部评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名誉权关乎其商业信誉、品牌价值与市场社会评价,依法属于受保护的人格权益范畴。
本案中,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企业,依法享有名誉权,其合法商誉及品牌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社会公众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有一定限度。行为人在网络上捏造、歪曲事实或发表侮辱性言辞造成他人名誉贬损的,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某在网络上采用捏造、歪曲事实、侮辱性的方式发表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具有明显的贬损属性。客观上会误导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的认知,降低其社会评价与商业商誉,对原告品牌形象及市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已实际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超出了公众舆论监督的合理范围,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已自行删除全部案涉侵权评论,案涉持续性侵权行为已实际终止,原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已无裁判必要,法院不再另行支持。
侵权行为发生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言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原告受损商誉,被告应当在其案涉账号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院结合侵权传播时长、影响范围,酌情确定道歉声明置顶持续时长为72小时。
原告作为知名品牌企业,品牌商誉具有财产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降低了品牌美誉,具体损失金额难以精准量化,法院综合全案情节,酌情确定赵某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法官说法
认定名誉侵权,粉丝体量、评论数量并非评判的唯一依据,重要判断标准是涉案言论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情形,以及该言论是否致使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侵权事实一经发生,损害后果便已客观形成,单纯删除侵权内容无法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删除操作仅能终止后续持续侵害,却无法消除已然产生的不良影响与实际损失。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如对商品、服务存在异议,请通过正规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诋毁他人;面对未经求证的负面消息,做到不轻信、不转发、不跟风评述。
注: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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