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邓某某因急性上腹疼痛前往被告x市x中心医院处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后因休克死亡。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在治疗邓某某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专业水平,存在过失,并确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941979.06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5日,原告亲属邓某某因急性上腹疼痛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病情反复,逐渐加重,于2019年4月30日转入x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出院诊断为:1.急性坏死性胰腺炎;2.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3.高血压3级,很高危;4.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钙血症;5.脓毒血症;6.胆道感染。出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9年4月30日,邓某某因休克(感染性休克、失血性休克)于x市人民医院死亡。
二.医方观点
1.关于生长抑素使用
鉴定意见中“生长抑素使用的剂量及疗程均不足,一般高危患者按照500μg/小时或3mg×4支/天,本案中,2019年4月15日开始使用3mgQd,2019年4月18日即停止了。病程记录的解释是生长抑素可导致胃肠道不良反应”。医方对此不予认可。
理由如下:根据规范关于急性胰腺炎治疗,生长抑素仅仅是作为非手术治疗中的一般治疗的其中一种,而非必须使用或不可缺少的药物。目前国内三甲医院在对重症胰腺炎治疗中,生长抑素仅作为可选择性用药。医方认为,根据规范,治疗急性胰腺炎的治疗重点主要是早期的液体复苏及重症监护治疗、器官功能的维护治疗、营养支持、抗生素应用等,上述治疗方案医方均按指南执行,生长抑素仅作为可选择药物。
且指南中也并无说明该药物的使用方法、频率、剂量等,仅仅是一笔带过,可见生长抑素并非是急性胰腺炎的主要治疗方案,也不是必须使用的药物,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仅以医方未持续使用生长抑素,据此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且以该错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认为是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的,不应被采纳。
2.关于抗生素使用
鉴定意见中“抗生素应用不规范,种类不恰当、使用时间短。第三代头孢一般临床不作为一线抗生素使用,针对肠道厌氧菌没有使用相应药物,体温持续高位弛张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减量,违背了抗生素降阶梯治疗或快速升阶梯的使用原则”,医方对此不予认可。
理由如下:根据规范,急性胰腺炎的主要原因是胆石症、高脂血症、高血钙等原因,并非是细菌感染性炎症,且指南中已明确不推荐使用抗生素进行预防感染。只有针对部分易感人群(如胆道梗阻、高龄、免疫低下等)可能发生的肠源性细菌易位,可选择喹诺酮类、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及甲硝唑等预防感染。
患者邓某某之所以使用抗菌药是因为治疗过程中发生其他部位感染包括肺部感染、胆道感染。后期因感染加重,升阶梯到顶级的碳青霉烯抗菌药。在抗菌药使用上,医方不存在过错,抗生素的使用合理、规范。
3.其它问题
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邓某某治疗中没有尽到应有的专业水平,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疾病诊断名词、抗菌素选择及使用时间、联合用药、生长抑素的使用等方面都存在错误,并且由于这个过失使得被鉴定人的病情在初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逐渐加重,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百分比是41-60%。
对此,医方认为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并没有全面综合考虑到患者的原发疾病的凶险性,根据规范,重症急性胰腺炎早期病死率高,如后期合并感染则病死率更高。重症急性胰腺炎在临床上本身就是死亡率高的疾病,即使完全按照指南进行治疗,仍不能保证患者不死亡。
患者邓某某自入院后,医方一直进行规范治疗,但后期仍因重症急性胰腺炎致感染性休克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认为,医方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诊疗、告知、抢救义务,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百分比是41-60%的判定明显畸高,不能客观反映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医疗领域本身就充满了未知与风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只能尽力而为。
三.鉴定意见
医方治疗过错在患方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责任参与度百分比是41%-60%。
四.庭审意见
本案鉴定意见是由原、被告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因此,对于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中心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941979.06元。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胆囊结石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致十二指肠穿孔及腹膜炎。2.医疗纠纷:腹痛患者诊断为肠梗阻,需鉴别诊断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手术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未规范处理并发症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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