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胜杰 李浩平

两三年前,广州市憨酱盛世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憨酱公司)与喻某、赖某荣、彭某钊等11人签订了含有禁止兼职以及离职须到网点对数交接等内容的合同。此后,该公司发现有几人兼职遂予以除名,余者也相继离职。该公司要求离职者到网点对数交接、归还未核销的酒品遭拒。该公司遂以涉嫌侵占为由到公安部门报案,警方未予立案;该公司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其到网点对数交接,但未获支持。这就导致该公司花费巨额资金、耗时10个多月开辟的销售网点不能使用,离职者反将该公司告到了仲裁机关和法院。仲裁机关裁定合同无效、工资归还一半,而法院则在有的案件的审理中,既认定原告有兼职行为,又判决不返还工资。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之中,该公司彻底停摆。

那么,在此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兼职的员工与雇主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雇主所付工资是否该返还?离职人员是否须遵守合同到网点对数交接呢?不到网点对数、不归还未核销酒品的行为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呢?

合同约定禁止兼职,离职须到网点交接

憨酱公司创办于2017年9月。

为了开辟市场销售酒品,自2017年12月24起,憨酱公司陆续与喻某、赖某荣、何某峰、彭某钊、龙某辉、谭某松等11人签订了《销售人员劳动合同》。

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可能产生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还明确约定:乙方提出辞职或被公司辞退,乙方必须到每个网点对数交接到接手业务员,每个网点交接时需乙方和接手业务员到门店核定数量后签字才算完成交接。如数量有误差,相差数量按市场门店价,憨酱大酒108元每瓶,15年原浆499元每瓶,憨酱小酒13.5元每瓶扣除,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团队的职责是在广州番禺区铺网推销酒品。

喻某任公司运营总监;谭某松任番禺区经理,负责番禺片区销售;彭某钊任番禺区业务主管,因生病后不能到任,由赖某荣接任。

2018年6月14日,广州市都乐公司负责人找到憨酱公司调查取证并告知,赖某荣、何某峰、彭某钊、龙某辉等几人是都乐公司的员工,在憨酱公司任职属于兼职,都乐公司和憨酱公司的工作不在一个区域,上班时间是重叠的。而且在2018年7月,他们把都乐公司告到了天河区仲裁委,并拿到赔付的全职工资。

憨酱公司经过核实,依据《销售人员劳动合同》,于6月15日做出《针对番禺市场人员工作兼职的处罚通知》,将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赖某荣、彭某钊、何某峰(龙某辉早已辞职)开除。到了10月23日,毛某连、毛某霞、陈某新等人离开憨酱公司,双方合作彻底结束。

"这11人跟憨酱公司签订的是全日制合同,彭某钊、赖某荣、何某峰违背《销售人员劳动合同》兼职,被除名了这顺理成章,可其他人却不安心工作,并相继离开了。这11人之间有着相互交错的亲朋、同事关系:喻某和谭某松原来是同事,彭某钊、赖某荣、何某峰、龙某辉、毛某连原来都是都乐公司的同事,毛某连和毛某霞是兄妹,谭找彭某钊和赖某荣入职,赖介绍莫某林入职,毛某连介绍陈某新、周某民入职。"憨酱公司业务经理聂经理称,"他们同样也是拒不按合同约定到网点交接、不返还未核算的27020瓶(价值697599元)酒品,我们一直追他们交接,归还酒品,他们就是拒绝。在1月14日至10月23日的10个多月里,我公司共花费两百多万元开发市场,仅人员工资一项就付出了1267987元,但因为他们不交接,导致所铺设的网点全部作废!"

憨酱公司的运营在10月23日随着最后几名团队成员的离开戛然而止,但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诉讼随即开始,赖某荣、何某峰、谭某松、喻某等将憨酱公司告到了仲裁委

仲裁:欺诈入职合同无效、返还50%工资

2018年11月6日,赖某荣、何某峰、彭某钊、喻某等到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越秀仲裁委)申请仲裁。11月23日,憨酱公司予以反申请。

越秀仲裁委受理并进行了仲裁。

赖某荣(2008号申请人、2087号反被申请人)、何某峰(2007号申请人、2086号反被申请人)诉称及辩称: 2018年6月中旬,憨酱公司以申请人兼职为由,在未做出任何警告和沟通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辞退并停发工资,多次与其沟通却一直不支付相关费用。入职时,被申请人没有让我方明确不能在其他地方工作。本人不确认酒品的领走数量,回款情况被申请人有隐瞒,本人与被申请人每周进行一次对数,所有单据也已交付给被申请人,离职时与被申请人总经理已核对清楚酒品数量,故不存在领取酒量与回款对不上的情况,且领酒并非全部用于销售……综上,仲裁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赖某荣共计10000元、何某峰9200元)……

被申请人憨酱公司诉称、辩称:申请人以欺诈方式入职我司,事实上申请人入职了案外人都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无效。我司仅需向申请人支付实际劳动合同的报酬,但事实上申请人完全在案外人都乐公司工作且成立的是排他性的全日制劳动关系。申请人没有时间,或者仅有很少时间对我司付出劳动,因为申请人无权获得或仅能获得很少部分的报酬,且申请人已从案外人处获取全额工资,因此,我司要求申请人全额返还或者绝大部分返还从我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此外,要求申请人赖某荣对已签收酒品数量与实际核销数量之差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219024元;要求申请人何某峰全额返还或者大部分返还我方已支付的工资报酬15289.07元,对已签收酒品数量与实际核销数量之差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14364元。

越秀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入职时隐瞒了其与案外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显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申请人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被申请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据此,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申请人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委裁决,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50%的工资……关于签收酒品数量与实际核销数量之差的赔偿金额,本委认为对于未核销酒品,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本委酌定申请人对该已由本人领取但未核销的酒品承担50%赔偿责任。

2019年2月26日,越秀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做出穗越劳人仲案(2018)2007、2086号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憨酱公司支付申请人何某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4600元;申请人何某峰返还被申请人憨酱公司工资7644.54元,赔偿被申请人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7182元;驳回申请人何某峰其他仲裁请求。

同日,越秀仲裁委做出穗越劳人仲案(2018)2008、2087号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憨酱公司支付申请人赖某荣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5000元;憨酱公司支付申请人赖某荣业绩提成400元;申请人赖某荣返还被申请人憨酱公司工资7950.75元;申请人赖某荣赔偿被申请人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99792元;驳回申请人赖某荣、憨酱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可见,越秀仲裁委首先认定赖某荣、何某峰属于欺诈入职,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随后裁决其返还既得的半数工资。

在喻某与憨酱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越秀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喻某)入职时隐瞒了其为案外第三人广州文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事实,申请人虽主张其系在离之后方才启动该公司,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认为,申请人显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申请人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被申请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也即被申请人招录申请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入职。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做出穗越劳人仲案(2018)2006、2085号裁决:喻某返还既得的半数工资37179.19元,向憨酱公司支付未核销酒款6850元。

在谭某松与憨酱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越秀仲裁委同样先查明谭某松属于欺诈入职:在职期间为案外人邵阳市某某笑酒业公司员工。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做出穗越劳人仲案(2019)10号裁决:谭某松返还17476元工资,并赔偿憨酱公司未核销酒品以及未经批准领用的品鉴酒费用25920元。

赖某荣、何某峰、谭某松、喻某等和憨酱公司均不服越秀仲裁委的裁决,将对方起诉到了越秀区法院。

一审:未支持部分人员工资返还和交接

除请求返还工资和赔偿未核销酒品外,憨酱公司还请求法院判令赖某荣、何某峰按合同约定与憨酱公司到网点交接。

越秀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

憨酱公司(13420号案原告、13431号案被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是:憨酱公司不支付赖某荣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5000元;赖某荣返还憨酱公司2018年1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901.5元;赖某荣按合同约定与憨酱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如果赖某荣拒绝如约交接,判决赖某荣全数返还其所领取的酒品,如不能赖某荣一次性全额返还其未能核销酒款198747元。

赖某荣辩称:憨酱公司诉称赖某荣拒绝交接与事实不符。憨酱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无故辞退赖某荣后一直未指定人员与其办理工作交接;赖某荣在职期间并没有见过憨酱公司的公司制度及相关内容;憨酱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不完整,赖某荣入职之后,都有憨酱公司要求考勤,进行网点开发以及新酒推广,并提供了约定的劳动,憨酱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赖某荣不认可酒品的损失责任,赖某荣无法知道憨酱公司是否已经在网点收回酒品,憨酱公司对酒品的损失认定无事实依据,即使存在酒品损失,赖某荣对酒品损失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该承担未核销酒品的赔偿责任。

区法院认为:已生效的文书认定,赖某荣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与都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赖某荣在《入职登记表》中伪造了其工作经历,入职后亦未向憨酱公司如实陈述其与其他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违反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但是赖某荣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其未向憨酱公司提供劳动,赖某荣作为销售人员,出勤方式灵活,工资构成特殊,即使未完成销售任务,也可按月领取工资。憨酱公司在赖某荣入职后,按照赖某荣的出勤情况计发了工资,且憨酱公司在2018年4月对赖某荣进行了升职,应视为对赖某荣在此期间提供劳动情况及能力的认可,故此,憨酱公司以赖某荣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赖某荣返还2018年1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901.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仲裁决定认定赖某荣返还憨酱公司工资7950.75元,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赖某荣对其第八项诉讼请求涉及的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故赖某荣应向憨酱公司返还公司7950.75元;关于赖某荣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憨酱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赖某荣发出了《针对番禹市场人员工作兼职的处罚通知》,而该通知已经注明了即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一般要进行交接,而交接时间显然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6日至30日,只是工作交接,属于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故憨酱公司无需支付期间的工资。由于主管B级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憨酱公司应全额支付赖某荣工资,故憨酱公司应支付赖某荣2018年5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7500元。

2020年7月9日,越秀区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做出(2019)粤0104民初13420、13431号民事判决:赖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99792元;赖某荣向憨酱公司返还工资7950.75元;憨酱公司向赖某荣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7500元。

2020年7月13日越秀区法院做出(2019)粤0104民初13419、13429号民事判决:何某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7182元;何某峰向憨酱公司返还工资7644.54元;憨酱公司向何某峰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6900元。

上述两案均未支持憨酱公司判令赖某荣、何某峰按合同约定到网点进行工作交接的请求,而对比此前越秀仲裁委的裁决可知,越秀区法院判决的"赖某荣返还被申请人憨酱公司工资7950.75元、赔偿被申请人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99792元""何某峰赔偿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7182元、返还憨酱公司工资7644.54元"与裁决相同。但在憨酱公司(19618号案原告、19617号案被告)与谭某松(19617号案原告、19618号案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审理中,越秀区法院虽认定谭某松有兼职行为,却认定合同有效,并在6月12日做出(2019)粤0104民初19617、19618号案民事判决中驳回憨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谭某松无需返还憨酱公司工资17476元;谭某松无需支付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25920元;驳回憨酱公司包括"谭某松向憨酱公司返还工资34952元""谭某松赔偿憨酱公司未核销酒品款58320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在喻某(13339号案原告、13422号案被告)与憨酱公司(13422号案原告、13339号案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审理中,越秀区法院认定其简历真实不构成欺诈,进而认定劳动合同有效。

2019年11月7日,越秀区法院做出推翻了越秀区仲裁委"合同无效""喻某返还憨酱公司工资37179.19元"的(2019)粤0104民初13339、13422号民事判决:确认喻某与憨酱公司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憨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3日内支付喻某经济赔偿金10487.29元;憨酱公司支付喻某2018年8月实发工资差额3087.29元;憨酱公司支付喻某销售业绩提成4820元;憨酱公司支付喻某报销费用2278元;憨酱公司无需支付喻某2018年9月1日至9月3日工资160.92元;喻某支付憨酱公司未核销酒款4264元;喻某无需返还憨酱公司工资37179.19元。

"喻某在2018年9月1日签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再次明确3日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未交接。憨酱公司多次催促交接,仍然无果。"聂经理称,"他在2015年7月14日成立广州文某公司,是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憨酱公司任职期间还在经营该公司,我公司把相关证据递交给广州中院也没有被采纳。憨酱公司不服越秀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上诉到了广州中院。"

2020年5月13日,广州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但憨酱公司仍有与赖某荣、何某峰、谭某松等7人的案件在该院尚未开庭。

"说死不好听,但憨酱公司确实陷入了瘫痪状态,起因就是赖某荣、彭某钊、何某峰等人的欺诈入职。他们欺诈入职后,兼职搞憨酱公司的业务,领走我公司27020瓶、价值697599元的酒品,离职却拒不按照他们签订的合同到网点交接,也不返还酒品。憨酱公司在2018年11月2日以涉嫌侵占为由到越秀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憨酱公司请求越秀区法院判令他们到网点交接,可法院不予支持:憨酱公司真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更要命的是他们都不到网店交接,导致我公司花费200多万元耗时10个多月开辟的网点废掉了。违背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和第五十条第3款欺诈入职,离职时拒不到网点交接、拒不归还酒品的赖某荣、彭某钊、何某峰等还将我公司告到了仲裁机关和区法院,从此我公司就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之中。而劳动仲裁各打五十大板,区法院却在有的案子的判决中让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欺诈入职者,给憨酱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憨酱公司气愤地说,"我们公司只留下一堆无用的单据还有赔付人员工资,目前7个案件在广州中院未开庭,我希望广州中院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憨酱公司还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继续报案,因为他们中有些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们更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依法立案予以查办,让不法之徒受到应有的惩处,切实确保一方平安,让遵纪守法的企业有良好的营商环境而不是含冤死去。"

憨酱公司与赖某荣、何某峰、谭某松等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将走向何方?媒体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