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金先生(原告,化名)拟购买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并与甲公司(开发商,化名)签订《购房认购书》。

因当时政策或个人原因,金先生借用朋友林女士(被告,化名)的名义,由林女士与甲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约160万元。

合同签订后,全部购房款(含首付款32万余元及按揭贷款128万元)均由金先生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其占有使用。

2021年,按揭贷款结清,但因历史原因,房屋始终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金先生遂起诉,请求:

甲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先办证至林女士名下;

林女士再配合过户至其本人名下;

自愿承担全部税费。

林女士辩称:

虽认可借名关系,但若房屋先登记在其名下,将被认定为“二套房”,产生高额税费;

双方未约定税费负担,其有权拒绝配合,除非金先生先行补偿损失。

甲公司表示:仅同意按合同将房屋办证至林女士名下,但因契税未缴,暂无法办理。

二、裁判结果

✅ 甲公司7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办证至林女士名下;

✅ 林女士在取得产权证后7日内配合过户至金先生名下;

✅ 两次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金先生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无争议:

双方当庭确认;

出资、还款、占有、使用均由原告完成,证据链完整。

初始登记是过户前提,开发商负有协助义务:

购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近20年;

开发商怠于履行备案义务,实际权利人有权代位主张。

名义人不得以“潜在税费损失”拒绝履约:

税费问题属借名风险,可另案主张补偿;

不能以此对抗实际权利人的物权请求。

原告具备购房资格:

已通过住建部门购房资格核验;

被告对原告国籍、婚姻状况的质疑无充分证据,不予采信。

原告自愿承担全部税费,消除履行障碍:

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历史遗留借名房 ”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锁定“双方自认”:被告当庭承认借名关系,极大降低举证难度;

突破“开发商不配合”困局:援引《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

化解“税费抗辩”:主动承诺承担全部费用,消除法院对执行障碍的顾虑;

强调“诚信履约”:名义人长期默许实际人占有使用,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重要提醒:

⚠️ 借名买房即使年代久远,只要关系清晰、证据完整,仍可确权;

⚠️ 未办初始登记,可起诉开发商+名义人双主体;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