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信贷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部分具有购车需求但因征信瑕疵无法获得贷款的消费者,选择通过“借名买车”的方式,委托信用良好的第三人代为签订购车合同、办理抵押贷款并按期还贷。当实际用车人(委托人)断供时,名义购车人(受托人)为要回避免自身征信受损而垫付的贷款本息,能否自行扣押案涉车辆维权?
2023年,罗某因个人资质原因,无法自行办理车贷,遂与好友冉某协商,借用冉某的名义购置汽车,并以冉某名义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车辆购置完成后,始终由罗某实际占有、控制和使用,日常使用权、支配权均归罗某所有。
车辆使用期间,罗某长期拖延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不及时结清违章罚款,多次逾期偿还车辆贷款。因贷款登记在冉某名下,罗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冉某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对其个人信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为挽回征信损失,冉某自行结清了逾期贷款共计13903元。事后,冉某多次向罗某催讨垫付资金,均无果,冉某遂自行将涉案车辆扣留。
车辆被扣留后,罗某以自己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人为由,将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车辆。
庭审中,罗某主张,车辆的购车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自己出资支付,仅借用冉某名义贷款购车,自己依法享有车辆所有权,冉某无权私自扣车。
冉某辩称,双方曾达成协议,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由其购买后将车辆借用给罗某使用三年。冉某认为,罗某在使用期间不仅不按时处理违章,还长期逾期还贷,导致自己征信受损并被迫垫付大额资金。既然自己才是车主,在罗某未补齐自身损失之前,自己有权收回车辆,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对于车辆归属存在争议,演变成一场“真假车主”的争夺战,但本案核心仍是典型的借名买车引发的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是车辆的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人,其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长期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直接造成冉某征信受损、资金垫付的双重损失,是引发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法院认定双方实质为“借名买车”关系,而非冉某所称的借用关系。虽然冉某合法权益受损,但采取私自扣留他人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方式维权不妥,并非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考虑到双方原本关系友好,只因纠纷处置不当产生矛盾,若持续僵持只会进一步扩大双方损失、激化矛盾。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详细解读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违约责任以及合法维权途径,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处置纠纷。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罗某一次性向冉某支付其垫付的贷款费用共计13903元,弥补冉某的财产损失;费用结清后,冉某立即将涉案车辆交付罗某。目前,该调解协议已正式生效,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借名买车”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法律形式上,冉某是购车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的签约主体;但在经济实质上,罗某是购车及贷款事务的实际受益人与最终责任人。透过本案,可以清晰看到“借名买车”模式蕴含的多重法律风险,亟需引起社会公众警惕:
对受托人(名义购车人)的风险:除本案已体现的垫付款追偿困难、诉讼成本高、个人征信受损外,若委托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无力赔偿,受托人可能基于机动车名义所有人的身份被受害人主张连带责任;若受托人自身陷入债务危机,登记其名下的车辆还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引发其与实际用车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对委托人(实际用车人)的风险:委托人虽支付了购车款及贷款,但车辆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一旦双方关系破裂或受托人擅自处分车辆(如抵押、转卖),委托人将面临“车钱两空”的困境,且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行事之基。“借名买车”看似是解决征信问题的捷径,实则是布满法律陷阱的险路,它不仅可能损害个人宝贵的信用记录,更会让朋友、亲戚之间因经济纠纷而反目成仇。因此,切勿因人情、小利而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贷款、购车等重大事宜。若自身征信存在问题,应通过正规途径修复自身征信,切勿心存侥幸。若确属必要,务必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车辆实际权属、还款责任、违约责任等,并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以防万一。
来源丨崔家坝法庭
作者丨李沅蔓 李晓涵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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