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日本企业应对国际奢侈品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日本某商贸株式会社及其负责人朱某的委托,就其与国际知名奢侈品牌C公司之间的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充分发挥跨语言谈判优势,通过缜密的侵权风险阻断、精准的日文律师函交涉以及多轮线上沟通谈判,最终协助委托人与C公司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本案成功化解了委托人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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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一家位于日本大阪府豊中市的商贸株式会社,主要从事跨国商品贸易及零售业务。去年底,委托人突然收到国际知名奢侈品牌C公司法务部及外部律师发来的警告信,指控委托人在其线下门店及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部分商品涉嫌侵犯C公司的核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出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巨额损害赔偿要求。由于涉及跨国知识产权规则差异、语言障碍以及C公司一贯强硬的维权作风,委托人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与诉讼压力,遂全权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2月15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办理该起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12月22日:办案团队完成前期案件事实梳理,审查C公司发来的侵权警告信及相关证据,对涉案商品进行比对分析,形成初步侵权风险评估意见;

2026年1月10日:本所律师使用日文撰写了详尽的《律师函》并正式发送给C公司代理律师,针对侵权指控中的不实部分进行反驳,并表达了基于善意解决争议的谈判意愿;

2026年2月18日:办案团队代表委托人,与C公司法务代表及日本代理律师开启第一轮线上正式谈判,就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侵权损害程度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初步交涉(支持中文、日文双语沟通);

2026年4月5日:双方进行第二轮线上沟通谈判。本所律师结合国际知产规则及委托人停止相关销售的实际行动,成功动摇了C公司最初的巨额索赔主张,大幅压低了赔偿金预期;

2026年5月20日:双方进行第三轮也是最后一轮关键线上谈判,就和解金额、免责条款、保密义务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26年6月15日:办案团队起草并定稿中日双语版《和解协议》;

2026年7月8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委托人按照极低的和解金额履行完毕付款义务,C公司出具谅解备忘录并承诺放弃后续一切诉讼权利,本案以非诉方式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国商标侵权认定与合法来源抗辩

国际奢侈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商标布局,对未经授权的销售行为打击力度极大。本案中,办案团队首先需厘清委托人所售商品的采购渠道,通过收集采购合同、报关单、发票等完整证据链,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这能够为后续能够以极低的代价达成和解奠定核心事实基础。

2. 涉外谈判中的语言与跨文化优势

跨国纠纷中,语言障碍往往导致沟通成本激增和误判。本案中,国樽律师可以直接出具日文律师函,并在谈判中全程提供中日双语支持。这不仅可以准确传达中方的法律意见,更在文化层面上展现了专业与诚意,有效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法律依据

(一)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日本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日本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行为视为侵犯商标权或者专用使用权:(一)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为了转让、交付或者出口,而持有附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的。

(三)中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和解与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