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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侵权行为受害人住院“挂床”,谁“买单”?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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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时间是衡量其伤情及损失的重要依据,但如果伤情已无需住院仍以各种原因“赖”在医院,由此产生的“挂床”费用,究竟应由谁来买单?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对受害人“挂床”期间产生的扩大损失依法判决不予支持,明确侵权案件维权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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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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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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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胡某在某店铺内打扫卫生时,陈某甲来店铺找人,在交谈过程中胡某与陈某甲起了言语冲突,后陈某甲打电话给其女儿陈某乙到店。陈某乙到店后当即上前打了胡某一耳光,胡某在往后退的途中蹲坐在了地上,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对胡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胡某的面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胡某至医院住院治疗 25天,共计产生医疗费5000余元,期间有20天只有床位费、护理费等基础住院费用,无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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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当天陈某乙对胡某动手打了耳光并由此造成了胡某的损害,其侵权行为与胡某受伤的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陈某乙侵害了胡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胡某所受面部伤害尚不构成轻微伤,其就此共计住院25天,期间有20天除产生床位费、护理费等基础住院费用外,并无必要住院治疗措施,结合医疗诊断、用药情况等能够认定胡某存在非必要住院治疗行为,非必要住院治疗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等共计2132.01元,法院判决应由胡某自行负担。同时,胡某主张的“挂床”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乙赔偿胡某合理医疗费等损失3158.05元。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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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受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核定医疗费时,会严格审查受害人的伤情、住院天数、医嘱、用药清单及治疗方案;若受害人已经治愈或伤情稳定,医疗机构已发出出院通知或其已明显没有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由此产生的“挂床”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侵权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谢竹慧

2026年第135期之一

总第20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