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李某将马肉冒充驴肉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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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德州市陵城区经营一家“驴肉火烧”店铺。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购进熟马肉制品,制成驴肉火烧予以销售,涉案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经检测,公安机关从其门店扣押的酱卤肉制品检出马肉成分,未检出驴肉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涉案伪劣产品予以销毁;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要求食品无毒无害,更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被告人以马肉冒充驴肉,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理应依法惩处。该案在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彰显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 “零容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经营者须守法诚信经营,切莫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陵城区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通过适用从业禁止等措施,从源头防范食品违法风险。也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积极监督举报,共建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