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信贷领域,"借名贷款买车"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是实际购车人因征信瑕疵、购车资格受限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有的则是以"借名贷款"为幌子,精心编织诈骗陷阱。当被告借名贷款买车,拿到车后立即转卖牟利,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这种行为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而"背债人"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新疆喀什借名贷款购车诈骗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便萌生了一个非法生财之道:借名贷款买车后转手把车卖了,拿出少许好处费给贷款人,将剩余车款据为己有。王某联系了同样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李某,两人编造出"贷款买车放在租赁公司挣钱"等虚假理由,以给"好处费"为诱饵寻找贷款人,并承诺只需借用贷款人名义贷款,不用贷款人实际还款。
李某先后在某劳务市场找到了两名征信空白、愿意参与的贷款人,和王某一起带他们前往汽车销售公司购车。为成功获得贷款人的信任,车辆的首付款由王某支付,只是以贷款人名义办理贷款,再以需要异地落户为由,欺骗汽车销售公司提供部分车辆手续。王某和李某提车后,立即诱骗贷款人签订所谓的"安全协议",称因为车要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这份协议是贷款人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的安全合同。实际上,这是贷款人和实际买家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贷到了款,拿到了车,王某就将车辆运到其他地方低价转卖,给贷款人一至两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王某还以同样的方式,成功骗取了另一个贷款人的信任。三名贷款人直到被汽车销售公司和金融机构催促还贷时才知被骗,于是报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隐瞒事实真相,诱骗他人以低首付形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车辆,后从他人手中骗取车辆进行转卖,使他人遭受五十万余元的巨额贷款损失。王某、李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熟知贷款买车的流程、条件和要求,两人在"套车"过程中互相配合,以借名贷款买车有"好处费"、不用还贷款为由,诱骗本没有购车意愿和购车能力的被害人贷款买车,目的就是为了促成贷款买车后转卖获利,二人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背债人"的法律责任
在借名贷款买车诈骗案件中,除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外,提供名义贷款的"背债人"也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很多人像此案中的贷款人一样,觉得自己只是"借个名""签个字",车不是自己开的,钱不是自己拿大头的,就算出事,自己也是"小角色"。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背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是向金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的名义主体。他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且在虚构的购车意愿基础上骗取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的直接实行犯。即使只分得部分赃款,他也必须对整个贷款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背债人"提供个人身份和征信信息、配合签字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即使犯意的发起、行动策划、组织联络、犯罪经费及赃款控制权均取决于他人,"背债人"仅提供身份信息一般足以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将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背债人"还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贷款合同是以"背债人"名义签订的,即使车辆被他人转卖,"背债人"仍需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义务。若未按时还款,银行可能起诉"背债人",导致个人征信受损,甚至被强制执行财产、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录。即便受到欺骗成为"背债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将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并且影响个人征信记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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