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

网络骂人案件做出判决,

被告人因利用网络之便

发布辱骂他人内容侵犯原告名誉权,

被判罚赔付原告2000元。

8月24日,记者在临川法院高新区法庭向该案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许某(女)和徐某(男)在201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聂某(女)和徐某(男)是在2018年的时候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年底,许某(女)知道原告聂某(女)和徐某(男)的关系后怀恨在心,便利用聂某(女)的照片制作图片和视频,并使用“聂某是‘小三’”等侮辱性文字在某音、某手和朋友圈网络平台发布。

(网络图)

经过查明证据后认为,许某(女)为了发泄不良情绪而在网络对聂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鉴于许某(女)在事后对部分相关内容作了删除,通过分析许某(女)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罚许某(女)赔偿聂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删除全部已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示

网络虽是虚拟世界,

但也有各条款、规矩对其约束。

无规矩不成方圆,

还请网民在使用网络时

谨慎行驶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