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是我国传承千年的传统文化瑰宝,不少演出团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传统杂技基础动作、舞台桥段不受著作权约束,擅自照搬他人完整节目编排开展商业演出,极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晓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典杂技版权判例,为文艺演出从业者讲解杂技作品著作权保护与维权相关法律知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专业国有杂技院团独立创作一套融合戏曲元素与传统空竹技艺的集体杂技节目,整套节目设计了专属队形走位、动作衔接流程与标志性集体表演段落,依据双方创作合同约定,该院团享有该作品除署名权之外全部著作财产权益。外地一家民营杂技团未取得任何书面使用许可,在线下商业演出、线上网络渠道传播同款同类杂技节目。原创院团比对两份演出内容后,认定对方核心表演编排与自身作品高度近似,随即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完整演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该民营杂技团公开商演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裁判逻辑:整套杂技表演的开场走位、动作衔接节奏、重复出现的特色集体造型,均是创作者独立设计整合的专属表达,搭配特色服饰与舞台叙事设计,满足法定独创性要件,属于受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法院采用整体观感比对原则审理同类案件,不会单独拆分单个杂技技巧评判,若同行节目在核心队形、成套连贯动作、标志性表演段落上,与原创作品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经许可复制完整原创编排用于商业演出,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杂技行业普遍存在的版权认知误区

一是混淆传统技艺与原创舞台编排,多数从业者误以为非遗杂技、流传已久的基础动作属于公共资源,可无偿使用,但通用传统技巧不等同于完整原创舞台作品,依托传统技艺投入智力创作设计的成套节目,依法享有专属著作权;二是缺失书面权属约定,演出团体委托编导、演员创作新节目时,未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后续极易产生权属纠纷,难以完整开展维权;三是商用、线上传播缺乏合规意识,线下售票商演、短视频剪辑传播他人原创杂技节目均属于侵权行为,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文艺演出主体版权风险防控建议

文艺演出机构若想规避著作权纠纷,全新杂技节目创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妥善留存原始创作证据;同时与编导、参演演员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节目著作财产权归属,从源头规避权属争议。若计划借鉴、改编他人成熟杂技节目,务必提前与著作权人沟通并取得书面许可,清晰约定演出范围、传播渠道及使用期限;一旦发现市场存在抄袭盗演、剪辑传播自有原创杂技作品的行为,完整保存侵权证据,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止损维权。

五、结语

传统文化传承和著作权保护二者相辅相成,保护原创杂技作品,本质是尊重文艺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各类杂技演出机构、文旅演艺从业者应当树立完整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原创舞台编排,同步做好自有节目权属留存与维权预案;在合规前提下传承、创新传统杂技艺术,切勿贪图便利照搬他人节目编排,否则将承担高额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