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拆迁户咨询:“房子被强拆了我能得到什么赔偿?”“赔偿方式我可以选择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为你解读。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门头沟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曲先生的房屋在征收决定范围内。其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3年6月,区政府在未通知曲先生到场的情况下拆除了其房屋,将屋内的部分物品进行存放。
曲先生认为区政府实施的上述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将室内物品返还曲先生并赔偿曲先生人民币四百四十三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曲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区政府赔偿曲先生房屋装修、停产停业、搬家补助、室内物品损失四项共计669880元,自2013年6月8日起至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当月止每月1800元房屋周转损失费,赔偿其他损失人民币200000元。驳回曲先生其他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
审理中,北京高院指出,曲先生房屋被征收本应获得相应补偿,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房屋置换的赔偿方案,因此对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为区政府提供给曲先生一定面积的房屋进行安置,这种方式可避免因房价波动对赔偿金计算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
曲先生所主张的诸如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费用、周转费、工程配合奖等损失,均不是因违法拆除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因其房屋被征收而产生的补偿利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难以得到支持。但鉴于本案特殊的房屋征收背景,曲先生应获的赔偿不应低于同等条件下签约被征收人所获得之补偿,故结合涉案征补方案、门头沟区政府提出的调解意见及曲振国所主张的相关损失与违法拆除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本院对上述损失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圣运律师说
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拆迁人有权主张房屋产权调换或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要求货币补偿。如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拆迁户主张产权调换,行政机关支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是一种赔偿方式,这体现了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也有效维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如遭遇违法强拆切不可丧失维权信心,如情况复杂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运用法律手段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杨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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