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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企业有时会遇见招进来的员工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入职手续的情况。

这是不是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企业可以不用给支付员工薪资?

事情没那么简单!

企业稍不注意,极有可能因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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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企业开除违法?

小陈在2003年1月和2004年1月先后两次入职同一家公司。

第二次入职后,小陈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12月1日到2009年11月30日。

08年6月,小陈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在办理赔偿期间,被公司发现他冒用别人身份

于是公司就以其存在提供虚假身份证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同年7月25日向其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陈也签字确认了。

小陈签字确认完,就直接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小陈认为公司在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于是一气之下就把公司给告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合计25767.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公司制度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赔偿金。

但因小陈和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最终判决公司向小陈支付赔偿金合计1835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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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入职,企业解除得赔钱?

同样是员工使用虚假身份入职,下面这家公司可就麻烦大了!

2004年,公司招了名IT,该员工因为办理身份证时公安机关的失误,导致在入职时迫不得已使用了“假身份”。

后来在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时候,该员工就将身份信息不正确的事情告知了公司领导。

12年的时候,公司因为经营上的问题,需要开除一批人员。

于是公司就主张该员工已经在2012年2月3日主动离职且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该员工却称自己没有申请离职,当时只是办理调岗手续,自己被迫签了假名字。

但随后公司又提交了一份该员工在2012年2月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主张该员工于2012年2月6日才入职。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该员工称是公司将其辞退,强迫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则称是员工主动离职。

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于是该员工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758.8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该员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而是让员工重新以真实身份填写入职登记表。

可见,公司事实上对上述情况知晓。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98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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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看到这里,你应该也意识到员工信息核查的重要性了吧!

那么,怎么样才能保证不会出现以上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呢?

别着急,易法通给你支几招。:

在正式聘用员工之前对员工的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了解员工的档案信息。

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上面明确若员工使用虚假身份证,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仍是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公司需要注意保留支付记录

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是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避免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在发现员工存在欺诈行为时,要明确表态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

如果继续录用,要变更正确的身份信息,并且在此之后不能再以员工提供虚假主体信息为借口单方解除该员工,并将社保变更;

如果决定不予聘用,依据相关规定,与该员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该员工是否存在企业不得开除员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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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