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9年9月28日17时许,其女儿周婷(化名)的同年级不同班的同学王某茜以辅导作业为由从家中骗走,并带至县城“金樽KTV”。随后,张某、陈某、周某等人以控制、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令周婷谎报年龄为异性陪酒伴唱。其间,周婷因害怕被打,只得任由摆布。周先生称,接下来的9天时间里,在上述几人的逼迫和协助下,多名男子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周婷多次实施了强奸,其中涉及两名公职人员。

这是发生在去年年初的一起真实案件,2020年8月25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判决。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该院于8月25日,对王某等人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邹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经被告人张某、周某(均系未成年人)及被告人丁某等人的介绍,被告人王某等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未满十四周岁,仍然分别对周某某等人进行奸淫。此外,丁某还有奸淫其他幼女的犯罪事实,王某还有奸淫其他幼女、强奸他人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妇女对性的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前提是妇女要有承诺能力,而幼女无承诺能力,因此,幼女对自已性的承诺无效,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周婷为不满十二周的幼女,因此,上述王某等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涉嫌强奸罪。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的规定有三档法定刑:

● 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

● 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强奸幼女并没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时,在强奸罪基本犯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在三至十年内,从重处罚。

● 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至(五)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强奸罪加重处罚的刑罚,即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本案中,王某除了强奸周婷外,王某还有奸淫其他幼女、强奸他人的犯罪事实。王某的行为符合本条第(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国《刑法》中的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子,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因此,我国刑法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子为幼女,已满十四周岁的女子为妇女。本案中,周婷不满十四周岁,因此,其为刑法上的幼女。

本案中,周婷作为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本该在学校好好读书,为自己的未来而发奋,她却选择了不辞而别,最终使得自己被侵害,使得自己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实属不该。王某等作为成年人,其中有两名公职人员在明知周婷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受到了法律的应有的惩,其自毁前程,是其令人不齿行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