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落网并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全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当年那些花钱买下被拐儿童的买家,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么多年来,太多人见过这样的现实:被拐孩子时隔多年被找回,出钱收买孩子的养父母,不仅没受到刑事处罚,反而靠着多年的养育事实,成了旁人眼里 “有恩” 的一方。借着梅姨案的热度,也是时候把这笔法律账,给所有人算清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本身就属于刑事犯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从来都不存在 “买孩子不犯法” 的情况,只要你出钱买下了被拐的孩子,从你完成交易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很多人都疑惑,为什么以前好像有很多买家,最后都没有被判刑?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刑法修正案(九)》里的一次重大修改。在 2015 年这个修正案生效之前,法律里确实有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这一句 “可以不追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变成了 “一律不追究”,导致大量买家事实上逍遥法外。
而 2015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删除了这个免责条款,修改为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里要明确,法律说的是 “可以从轻”,不是 “应当从轻”,更不是 “免除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唯一的变通,只是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宽,而不是直接免罪。
这也就说到了公众常挂在嘴边的 “买卖同罪”,这个说法的核心,是指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儿童,都属于刑事犯罪,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说二者的法定刑完全一样。
实际上,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处罚,要远重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儿童罪的基础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如果买家在收买孩子之后,还实施了非法拘禁、虐待、故意伤害等行为,还会被数罪并罚,面临的刑期也会远超三年。
回到梅姨案本身,这些买家到底要不要担责,核心要遵循刑法 “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梅姨涉案的拐卖行为,大多发生在 2003 到 2005 年之间,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对于这些行为,要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规定。而如果是修正案生效之后实施的收买行为,就必须适用新规,原则上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站在律师的角度看,这件事的核心难点,从来都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追责的执行力。很多被拐儿童被找回时,已经在买家家里生活了十几年,甚至和亲生父母产生了疏离,这时候要不要追究买家的刑事责任,往往夹杂着 “孩子未来怎么办” 的情感拉扯。
但法律必须守住最根本的底线,收买行为是整个拐卖犯罪链条的终端需求,没有买家市场,就不会有源源不断的拐卖罪恶。对买家的追责,从来不是要否定这些年可能存在的抚养事实,而是要让每一个参与这条罪恶链条的人都知道,这条路上,从来都没有法外之地。
梅姨案的正义兑现,不能只盯着贩卖方,那些用钱买下别人骨肉、毁掉一个又一个家庭的买家,同样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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