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

关注
5.4万粉丝
1关注
1986被推荐
IP属地:广东

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

11枚勋章

性格:正直正义、乐于助人、关心弱势群体 你是善良的人,都可以跟我交朋友

  • 骗来的口供可以用吗?

    22小时前
    图片
    03:34
  • 骗来的口供可以用吗?
    呼格吉勒图,偶遇奸杀案,报案后反被诱骗作出有罪陈述,仅62天冤死。在讯问中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得口供是否合法?骗来的口供是否可用?我们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警察骗供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可见法律禁止非法取证,包括威胁、引诱、欺骗。大家比较能够看出刑讯逼供,但对软性逼供的危害认识不够。软性逼供比暴力更危险,因为它无形、无记录,更易造成冤案。 例如讯问人员骗犯罪嫌疑人说同伙已招供或证人已指证,让他觉得只能认罪;或说老实交代就能回家、减刑,但这些都可能是假的,只为让他招供,说完后承诺可能就不算数了。呼格吉某图最初承认罪行是因为有人骗他被害人还活着,并说讲完就能上厕所、回家。他以为被害人缓过来后就可以解释清楚,不料却用这骗来的口供定罪。虽然他后来说了真话,但之前被迫认罪已无法改变。 讯问人员可能反复提问,说不配合就用法律手段施压,让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说假话。例如本案中,工友在审讯中多次被询问是否与呼格吉勒图观看过有色录像,并被迫承认呼格吉勒图品德不佳。 审讯中通过欺骗方式获得的口供是否可用? 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也就是说,就算骗到了嫌疑人的供述,这个供述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判案的证据。骗供不仅不对,还可能造成冤案。所以在呼格吉勒图的案子中,用诱骗得来的口供定了他的罪,让他含冤而死,18年后才得以昭雪。为了公平,我们得阻止这种骗供的做法。 被审讯时如何保护自己?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如果被传唤审讯,在接受审讯时,务必确保讯问人员至少是两名以上。尽量记下讯问人员的姓名、外貌特征以及审讯的地点和时间范围,万一发生刑讯逼供,可以对他们提出指控。 在审讯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20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强迫”是告诉司法人员不能硬逼人说有罪,“应当如实回答”是告诉公民如果选择回答就要说实话。不要轻信讯问人员的承诺,他们可能会利用诱供手段,让人作出虚假。 做完审讯笔录后,务必认真核对内容。若发现笔录与陈述不符,有权要求讯问人员修改,直至一致。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随手转发网评,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胖猫姐姐故意造势网暴胖猫女友。在“零成本”造谣的网络时代,我们善意地打抱不平却不慎沦为网暴工具,是否构成犯罪? 在深入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需先正视偏见,它常源于先入为主的观念、信息匮乏或外界误导,无形中扭曲我们的判断。哈耶克的警言提醒我们:善意也可能铺就通往地狱之路,未了解真相便急于定论,容易助长冤案错案。 你有没有在网上发表评论后,收到“律师函警告”的调侃?这其实是表达网络发言需谨慎的一种忠告。散播网络谣言,可能会导致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多重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则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所以如果只是不经意间传播了谣言,影响了他人声誉,尽早道歉是一种很好的补救措施。 如果已经上升到网络谣言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网络舆情,甚至对被害人形成身心伤害,那可不是一个道歉就可以解决的事了。总有人觉得,我只是随手转转而已,不至于吧,可是当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那么这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暴者可能就要面临五到十天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了。 除此之外,随手转发网评,也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表明,以网暴的方式公然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样才算是情节严重?我们要怎么判断呢?刑法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造谣者就需要付出代价了。更甚者,若网暴升级为“人肉搜索”,也就是非法公开被害人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等隐私,实施者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那被造谣者没有做过的事,难道就真的无法做到“清者自清”吗?仅仅因为一些莫须有的“小事”就选择自杀,这难道不是心理过于脆弱的表现吗?将责任归咎于受害者,无疑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我们必须认识到,从谣言诞生的那一刻起,无端的标签就已经被牢牢地贴在被造谣者的身上,这些标签难以撕去,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在以后转发、评论的时候,不妨多一份审慎,毕竟网评是个回旋镖,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扎在自己的身上。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随手转发网评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1天前
    图片
    03:37
  • #重婚男子被改判无罪法院赔偿11万#
    男子犯重婚罪被拘 184 天后改判无罪,真相大白后获得法院赔偿 11 万。男子的行为为什么最初被判定为重婚罪?最初判定男子重婚罪时,有哪些关键证据或事实被考虑?改判无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为什么向该男子赔偿11万元?重婚行为有哪些类型?带你探讨本案的五个关键问题。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男子在知道女子有婚姻还生过仨娃的情况下仍选择和她登记结婚,两人不久感情出现裂痕,于是男子举报女子重婚。也正是他这个举动,男子和女子被判处重婚罪,双双入狱。在本案中,关键证据主要包括女子的婚姻状况、男子与女子的婚姻关系、以及女子是否伪造身份证件等。这些证据在一审时已经被提出,并作为判决男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然而,在一审判决时,男子并未对这些关键证据提出异议或反驳,这可能是由于他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不够了解,或者他认为这些证据已经足够证明他的罪行。但是,在后续申诉过程中,男子逐渐发现自己的情况需要依据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区分看待。他开始对一审中的关键证据进行重新审视,并据此提出了申诉,表明他对关键证据提出了异议或反驳,并试图通过新的证据和论点来推翻一审判决。 那么,改判无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男子出狱后找律师一问,妻子头婚是伪造的身份,不属于合法婚姻,这不白关了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女子头婚因违法冒名而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因此男子与女子的重婚行为并未侵害到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法院认定男子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改判无罪。 至于法院赔偿11万元是基于错误羁押对男子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被错误羁押,国家有责任对其进行赔偿。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就是那么几种情况: 一种是,你已经和一个人领了结婚证,然后又偷偷地和另一个人也去领了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还有一种,是你已经和原配领了证,但后来又和另一个人没领证却像夫妻一样住在一起,这种就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 再有一种,就是你自己没结婚,但你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了,还非要和对方领证或者像夫妻一样住在一起,这样也算重婚。 说到重婚,那肯定是故意的,就是心里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非要和对方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还故意去找别人结婚。要是你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和对方结了婚或者像夫妻一样生活,那你就不算重婚,但对方可是要算的。 总结本案,一个明明清楚妻子存在问题却仍然执意结婚的男人,到最后不仅成功洗白了自身,还反套法院11万,防不胜防啊。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男子骗保金推妻坠海被判死刑#
    男子为骗保金推妻坠海被判死刑!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待此事?从保险的社会层面来看,保险是集齐大众的力量来对抗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事故以及具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最为有效的方式。而“骗保”是指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就像本案的男子,他给新婚妻子买了人身意外保险,最高能赔1200万。结果,他居然狠心地把新婚妻子推下轮船,想以此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明目张胆地“骗保”。那么,“骗保”会有什么后果呢?法律对不同情况的保险诈骗,处罚可是不一样的。如果你骗的钱多,那可能就得坐几年牢,还得交上一万到十万的罚金。要是骗的钱特别多,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那刑期就更长了,罚金也更多,甚至可能被没收财产。这里有个点,因为保单是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的,结婚半年,男子接连在三家保险公司给妻子买了四份保险,合计保金高达1200万,而受益人却是男子,新婚妻子难道不怀疑吗?如果新婚妻子对这些保险是不知情的,那被保险人的签名就是男子伪造的。这就有点让人琢磨不透了。按理说,如果凶手骗保成功,保险公司得亏大了。被保险人不知情,受益人又不是被保险人,这本身就很有骗保的嫌疑。保险公司应该会想办法避免这种情况,认真确认被保险人是否知情,防止骗保。但这些保险公司好像不在意,伪造的签名都能过关。是不是保险公司其实默许这种骗保行为,对他们反而有好处?要知道,99%的杀人骗保最后都失败了,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想杀人骗保的笨蛋,都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而且,《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告诉真实情况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出的事儿,不赔钱,也不退保险费。注意啊,不退保险费。也就是说,一旦杀人骗保失败,保险公司还能白赚一笔。就拿这个案子来说,1200万的保额,保费少说也得十几万,这笔钱最后都成了保险公司的。那么,为什么骗保屡屡成为社会底层人群“幻想”快速获得财富的首选路径?他们都有一个共性,无知! 2016年,深圳一位63岁的母亲跳楼自杀,用自己的性命想为儿子换取30万的保险金治病,却连保单早已失效都不知道; 2018年,湖南一男子自己“伪造死亡失踪”妄图骗保,结果导致不明真相的妻子携两个年幼的孩子跳河殉情; 2020年,男子为骗保伙同亲戚将智障儿子推下大海,却不知自己买的是无效合同。因为他的儿子是智障人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备意外险的投保资格的。 这一幕幕的人伦惨剧,让本应血浓于水的亲情,却成了骗取保险金的最佳伪装。马律师认为。保险行业,已经历经上百年的发展,规则已经相当完善,幻想通过骗保来解决自身财务问题的,到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以身试法、抱恨终生。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男子骗保金推妻坠海被判死刑

    1天前
    图片
    03:29
  • 重婚男子被改判无罪法院赔偿11万

    1天前
    图片
    03:26
  • “免死金牌”:精神病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判断
    精神病杀人不用偿命或坐牢吗?吴谢宇杀母后藏尸,骗钱逍遥法外,其二审律师想用精神病脱罪,引发担忧。犯罪嫌疑人是否精神病?谁来判定责任?要负责吗?我将通过视频解答这些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 如果行为人有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证明有精神病异常史的,或者有精神病家族史的,或者虽然没有明确病史,但有证人说他明显异于常人、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的,再者他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不合常理、极其残忍的,办案机关一般会启动精神病鉴定。 以吴谢宇案为例,如果办案机关发现吴谢宇曾经有过去精神病院就医、治疗的经历,或者他家族有精神病史,或者有人说过他的行为举止明显与正常人不同、似乎有精神类疾病,那么办案机关就会启动精神病鉴定,来看他是否是精神病人。 那么谁来判断刑事责任呢? 刑事责任能力的裁决只有法官才有权作出,法官会根据精神病专家的研究报告,并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法律角度判断。 例如,即使吴谢宇经过鉴定确实有精神疾病,法官也不会直接依据报告就判他无罪,而是会研究他的精神疾病是否影响了他的行为,从而决定是否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吴谢宇弑母案中,就算他确诊精神病,也要看他杀人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我们知道,正常人杀人的时候,一定会做足准备。会挑选好合适的对象、时间、地点,事先准备好趁手的作案工具,再聪明点的会安排好自己不在场的证据。为了顺利完成犯罪,会见机行事。事后会积极逃避追捕、反侦察,可能还会为自己找好脱罪借口。那么精神病人杀人会是怎样的呢?精神病人一旦犯病出现病理冲动,就很难控制住自己了。 如果他杀人时因为精神疾病出现病理冲动而无法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杀人,那么他可能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反之,他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能够看到,在这个案子里,据吴谢宇所说,他觉得自父亲过世后,母亲的生活就没有意义了,于是产生了杀害母亲的动机。其次,他也有明确的杀人计划,他趁母亲回家换鞋之际,拿起哑铃杠直接往母亲的面部头部砸,他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也是故意导致母亲死亡。事后,吴谢宇还藏尸并离开,说明他既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能控制自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应当为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而负责。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精神病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判断

    2024-12-01
    图片
    03:21
  • 富商去世非婚生女继承总遗产80%

    2024-11-30
    图片
    03:15
  • 不准骗老人的钱!

    2024-11-30
    图片
    03:36
  • #富商去世非婚生女继承总遗产80%#
    富商去世,私生女继承总遗产80%!而婚生女只继承20%,如何从法律上看待此事?本案问题的核心不是公序良俗,而是早在富商立遗嘱前一百多天,新实施的《民法典》就已经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理论上私生女有权继承全部遗产。《民法典》中白纸黑字写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谁也不能歧视或伤害他们。同时,富商亲手写的遗嘱,只要签了名、注明了日期,就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遗嘱不是他的真实意愿,或者他有写得更晚的遗嘱。 遗嘱继承可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但遗嘱里指定的继承人,得是法定继承人,比如子女。而这位富商的遗嘱里,除了私生女,还有第三者。但第三者可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她那份只能算是遗赠。 问题就来了,法院用“公序良俗”否定了这笔遗赠的合理性。于是,原本给第三者的那份遗产,就回到了法定继承的轨道上。由于富商的原配妻子已经去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只剩下了他的两个女儿——婚生女和私生女。 法院又根据“扶养义务”等因素,判定私生女继承原本给第三者遗产中的60%,而婚生女继承40%。这样一算,私生女就继承了50%(遗嘱直接指定的)+50%×60%(从第三者那里转来的)=80%的遗产! 所以,这场遗产争夺战的核心,其实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什么“违反公序良俗”。因为作如此规定的《民法典》是2021年元旦开始实施,算上先前的公示就要比立遗嘱的2021年4月要早上一百多天。如果富商更懂法,只把遗产留给私生女,那婚生女可能就一分都拿不到了。现在,婚生女一方要是想争取更多,就得从遗嘱的效力上下功夫了。比如,证明遗嘱是伪造的,或者不是富商的真实意愿,或者找到更晚的遗嘱。但看现在的情况,婚生女一方可能很难找到这样的证据。 本案中,原配以为不离婚就是守住了婚生子的财产,但是最后,只要过错方写一份遗嘱,不,确切说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原配相当于把共同财产“拱手让人”。马律师提醒,不是出轨、甚至重婚,法院就会判决过错方自动净身出户的。即使你是婚生子女,也不能全部继承遗产,父亲遗产由他自己说了算。如果父亲确实坚决维护小三和私生子,那马律师建议原配方要尽早启动离婚诉讼,先保护自己的财产份额,不愿意离婚的话,写个《婚内财产协议》把夫妻共同财产都分清楚,防止另一方转移财产,或者另一方留下遗嘱把财产全部给私生子,那就得不偿失了。原配,请你记住,拿到手里的才是王道!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不准骗老人的钱!
    爷爷奶奶好,来给您推荐优质内容啦!为何A某诈骗老人70万,铁窗生涯长达13年;而B某骗走80万巨款,却仅判9年?同为诈骗恶行,为何刑罚天差地别?法律是怎么看? 诈骗只要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B某事后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自首获得了老人的谅解,所以就让自己的量刑从原来的10年以上这一档降到了3到10年之间,这个视频给大家详细讲解退赃退赔、自首、谅解在刑罚上的影响! 第一、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个法条要注意一个问题,主动退赃只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因此一定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B某这个案件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那么从轻处罚只是在十年以上这个幅度进行从轻,但是无法达到十年以下的。 第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了,这里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可以并不是应当,可以的意思就是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来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而应当就厉害了,不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法律就规定了,必须应该从轻或者减轻。第二个关键词,从轻或者减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俗的说,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之内尽量的少判一些,是法官可以依法自由裁量的部分。如果给予B某从轻的结果,那B某是无法打破10年以上的判刑,只能往10年的量刑靠拢,而减轻处罚,那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就是在10年以上的基础上减轻,直接打破了10年的基准刑。所以,可以看出由于B某自首了,法官在可以的基础上,选择了给予肯定,同时,在从轻或者减轻的基础上,法官选择了减轻。 第三、被害人的谅解,是一种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最法、最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其中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大家又要注意了,这里又是用了可以减少,可不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来决定,谅解书只是酌定从轻情节,同样也无法打破10年以上的基准刑。 所以啊,从主动退赃、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个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自首是最为重要的,毕竟自首可以有减轻的环节,当然,主动退赃以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同等重要的,我认为也只有在三方面同时的作用下,让B某从10年以上的基准刑判至最终9年的刑罚。 借此视频也希望能触动那些误入歧途的诈骗分子,能早日迷途知返,自首投案、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减轻自己的刑罚。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熟人”骗局

    2024-11-29
    图片
    03:53
  • “熟人”骗局
    我要说一个很神奇的偏方,可能大家都不相信。李奶奶去菜市场买菜,碰见自称认识她女儿的朋友称自己的父亲得了不治之症,听偏方说吃老金就能好。(老金就是老年人戴的首饰戴了很多年,会有一些氧化沉积,通常被称为老金。)然后这个人求李奶奶,他说要把这个戒指拿回去刮下来以后就归还。李奶奶当时心一软就同意了,把自己的戒指还有自己的金项链全都给了这个人。这很明显,李奶奶是上当了。我的问题是,这个罪名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罪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李奶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即利用他人行为实现盗窃。诈骗罪是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认识李奶奶的女儿,父亲患不治之症,需要老金治疗)和隐瞒真相(意图骗取财物),使李奶奶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戒指和金项链)。不过,由于诈骗罪通常优先适用,而且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我认为是诈骗罪。爷爷奶奶好,来给您推荐优质内容啦!关于这个案子中可能会被判多久的问题,需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来判断。实务中,关于刑法上的“诈骗”的界定,还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涉案金额的界定。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规定,诈骗罪中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000元。这意味着,如果诈骗金额不达5000元的,则无法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刑事立案。这样,便导致很多人打法律的擦边球。全国诈骗罪数额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主要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2024年1月8日,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法发文,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由6万元变为10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注意了,全国诈骗罪数额标准均有所调整(以下是2024最新的)大家可以看到宁夏和新疆的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三千,而电信诈骗是全国统一3000。第二,实务当中,诈骗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比较难收集、巩固。本案中,如果周围没有监控,李奶奶想要追回钱财,马律师觉得有点难。当然了,李奶奶的戒指和金项链,这些财物的具体价值也是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诈骗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那么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我们会发现,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钱。诈骗罪涉及的金额问题,可不是按单次,它金额是可以累积的。假如你第一次行骗的时候,所得金额并没有达到警方立案的标准,但是你有好几次行骗的话,那这些金额就可以叠加起来了。当你的诈骗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已经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你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过呢,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你多次行骗,总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起刑点,但是每一次的金额都还没达到起刑点,一般来说,法律不会把这些金额累加起来,不以此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要进行这样的“累加”;而且,对于这种多次行骗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连续犯”,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把这类连续犯判罪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将其金额逐一累加。总之呢,不管是那种骗局,都离不开一个字“钱”。现在到处都是针对老年人的骗局,作为儿女能做什么,把父母的钱都装进自己口袋吗?显然不是。父母不是真傻,只是暂时不明白其中套路。这时儿女不要着急,有话好好说,慢慢说,让他们清楚这些套路背后的逻辑。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亲人之间诈骗,属于犯罪吗?
    你肯定被人骗过钱,但是你会不会想到骗你钱的人是你含辛茹苦养大的子女,那你的内心感受如何?60岁的张阿姨,辛苦了一辈子,临近退休时以为自己可以安享晚年,用积攒下来的养老钱去享受天伦之乐时,却遭遇了来自亲生女儿的诈骗。张阿姨的女儿虚构一个投资的大谎言,把张阿姨的养老钱全部骗走了,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张阿姨最终的选择是什么?是把亲生女儿送进去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这是来自亲情与法律的双重考验,爷爷奶奶好,来给您推荐优质内容啦! 子女为何那么轻易成功诈骗父母?首先,我们就来说说怎样就会构成诈骗罪,第一、因为子女的诈骗使父母产生了错误认识;2、父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养老金。而实际上,父母容易被孩子诈骗,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孩子的天然信任,这种信任有时会导致父母忽视一些可能表明子女在说谎的线索。例如,张阿姨女儿谎称需要资金用于稳赚不赔的投资,作为父母可能会毫不犹豫地提供经济支持。还有一个关键点,亲人之间搞诈骗,能构成犯罪吗?该怎么处罚呢?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就是没有身份上的要求,所以亲朋好友之间都是可以成立诈骗罪的。至于该如何处罚?一般亲人之间的小打小闹诈骗行为,经过亲人谅解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还有一个焦点,父母的谅解能否不立案或者说如何影响量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很明确告诉我们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这意味着,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行为表示谅解,法律上可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你觉得张阿姨应该把亲女儿送进去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我觉得无论如何选择,张阿姨都是一位失败的母亲,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如果子女出事,父母是有很大的责任,子女居然向自己亲生父母下手搞诈骗,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有多失败,既然如此,为何我们不从小灌输正确的是非观、法律观给小孩,预防子女在人生中作出无法换回的错事。当然,你也许会说能预防当然最好,但是现在已经发生了,该如何救济?难道真的去报案抓这个不孝之女?那我只能说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更加失败了,因为真的亲自把女儿送进去,那张阿姨失去的不仅仅是养老金,她失去的还有女儿,以及她女儿的家庭也被毁了,那我们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总算可以吧,那也不行,为何做错事情的人就如此放过?如果我是张阿姨,该教育的就教育,该惩罚的就惩罚,只不过要通一些人性与亲情,既要放过也要不放过,那何以理解?第一步,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提前分配好,这个女儿如此大逆不道,那就少分或者不分,把自己的财产给孝顺的子女,第二步,自己的钱自己用,雷打都不动,除非子女去到生死存亡的时刻,不然谁都动不了我的钱,养老的钱只花在自己身上,第三步,让自己的其他子女看管好这个大逆不道的女儿,不为别的,只求不要出去祸害其他人,因为换成别人,就不会有第二次重生机会了。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聚焦站
  • 亲人之间诈骗 属于犯罪吗?

    2024-11-29
    图片
    03:52
  •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死刑,何以为慎? 回望2023年,那起宝马车撞人事件如同晴天霹雳,瞬间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一个无辜生命的骤然消逝,加之肇事者冷漠无情的态度,激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人们纷纷高呼:“如此丧尽天良之人,必须严惩不贷,甚至以死刑示众!” 近年来,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频现,公众对于死刑适用的呼声愈发强烈。然而,在公众激昂的情绪背后,死刑的适用实则极为严谨。时间流转至2024年1月31日,随着吴谢宇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来,那起曾轰动全国的2015年吴谢宇弑母案,才最终以令人唏嘘的方式画上了句号,这也凸显了死刑适用过程的漫长与复杂。本期视频,我们将深入剖析死刑程序的适用条件,并揭开隐藏在死刑判决背后那复杂而严格的复核程序的面纱。 一、死刑程序的由来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历史几乎与人类的法律史一样悠久。死刑可以说是最残酷的刑罚,我国古代主张重刑,特别是重死刑,导致死刑在我国悠长的历史中被频繁滥用。尽管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都“重实体,轻程序”,始终没有程序法的概念,但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隐约看到死刑执行程序的影子。在这期间,我国的死刑执行历史经历了从野蛮到人道,从残忍到文明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死刑的执行往往充满了残忍和血腥。例如,斩首、凌迟、绞刑等,每一种方式都充满了对生命的无情剥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生命的宝贵和死刑的严厉性,逐渐推动了死刑制度的改革。到了现代,死刑的执行方式已经变得更加人道和文明,例如注射死刑等,这些改变体现了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刑罚的人道化追求。 如果仅从表面了解我国古代死刑的适用情况,大家可能会误以为其执行随意,甚至存在滥杀无辜的现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古代皇帝深知“人命关天”的重要性,因此将死刑的最终决定权紧握在自己手中,这恰恰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也是我国古代早期死刑复核制度的体现。时至今日,我国依然保留着死刑复核制度,所有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都必须经过层层上报,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才会下达最终的死刑裁决。 二、死刑复核的必要性 大家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一审已经判定适用死刑,且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原判,那么为何还需进行死刑复核呢?这样的流程是否显得司法程序过于繁琐,有降低效率的嫌疑呢?更进一步说,如果经过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二审的死刑决定,这是否意味着对我国两审终审制裁判结果的挑战呢? 事实上,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由于死刑关乎人的生命权,是司法程序中最为严肃和慎重的一环,因此,死刑复核成为了人权保障最为关键的一道防线。两审终审制确实是司法判决的终端,主要是防止当事人无休止地上诉,从而确保司法裁判的效率和公信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执行决定的终端,尤其是在死刑这样需要极其谨慎对待的刑罚上。死刑复核程序不仅是对人权保障的强化,更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它有助于确定统一的死刑标准,防止因地区差异或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导致的刑罚不公。同时,它也是打击冤假错案的有力武器,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机关因判断失误而对无辜者执行死刑的悲剧发生。 举例来说,1996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杀人案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当时,公安机关认定呼格吉勒图为凶手,并在被捕后的62天内即被执行了死刑。由于当时还未实施死刑复核制度,导致这一冤案未能得到及时纠正。直到18年后,真正的凶手才被发现,呼格吉勒图才得以沉冤得雪。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缺乏死刑复核程序的严重后果。 再来看另一个例子:2003年,宋国华与江涛约定购买海洛因,并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国华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经过仔细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认定宋国华贩卖毒品的意图和证据不足,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这一结果避免了将一个本不应执行死刑的人推向死亡的边缘。 综上,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够确保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并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
    热点聚焦站
  • 死刑,何以为慎?

    2024-11-28
    图片
    09:27
正在载入...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