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癌,惊觉生母竟成养母,错换人生28年这荒唐事件中,究竟谁应该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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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顾一下案情,欲捐肝救患癌儿子姚策的母亲许敏,在检查中发现儿子的血型与夫妻双方不匹配,才发现姚策非自己亲生。为尽快寻亲生父母换肝,进而揭开了28年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因失误导致的错换人生真相。

那么本案涉及三个关键问题。第一,错换人生事件已过28年,时效上是否还能继续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错换的孩子们都已成家,而当初的工作人员甚至也已退休,本案看似时过境迁,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而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的重点就是出现了这里面的特殊情况,关键点在于,姚策及其生父母、养父母和被错换的孩子郭威作为被侵权人,在此次姚策接受肝癌治疗之前并不知晓双方错换了人生,且没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其他事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仍然持续,应当认定为特殊情况,不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即使该“错抱”事件已过28年,法院仍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受理本案,使被侵权人能够继续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作为被侵权的姚策等人应当如何追究当初存在过错医院的责任?

本案导致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病历资料缺失,同时发生“错抱”事件,导致姚策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及时接受乙肝疫苗接种,最终未能阻止其患上肝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的“错抱”事件,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新生儿管理上的过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医疗事故。同时,《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具体条款未直接提及本案中的“错抱”情形,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原则同样适用于此类案件。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因其过错导致患者或其亲属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院侵害姚策、许敏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被侵权人姚策与郭威及双方父母向法院请求医院赔偿侵权损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

第三,养母许敏与其丈夫状告姚策亲生父母,本案究竟是“错换”还是“偷换”?

虽然姚策病亡,但是两家人的恩怨并没有就此罢休,养母许敏认为案件证据疑点重重,质疑杜新枝在28年为恶意“偷换”,两家人的关系迅速恶化,姚策走后半年,许敏起诉杜新枝赔偿姚策的抚养和治疗费用共计397万元。

然而,根据多个来源的信息,包括法院的判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本案还是被认定为“错换”而非“偷换”。具体来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时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被错抱,这是一起重大医疗管理事故,重大过错主要还是来自医院。通过多方深入调查取证,作出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需符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需及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或者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杜新枝存在偷换孩子的行为,许敏、姚师兵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杜新枝存在相关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决定不予立案。

因此,本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是应当认定为医院方过失而导致的“错换”,法院不支持许敏诉杜新枝的请求合情合理也合法。

综合分析下来,我认为因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混乱,导致新生儿被错抱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许敏及其丈夫、杜新枝及其丈夫作为患儿父母,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但并无过错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侵权结果负责。而姚策与郭威作为无辜受害者,其人生轨迹因医院过错而被彻底改变,依法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