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时应作为子女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产是否属于赠与子女,不能简单地根据登记推定,还应当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是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在涉及不动产物权归属时,应当按照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进行区分处理。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仅涉及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物权权属争议时,不能赋予不动产登记绝对效力,而是采取实质认定标准,通过审查基础事实或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因此,在审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对内效力时,要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均为公民个人所有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分,共同财产依共同的意思表示进行处分,个人财产依个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处分。因此,夫妻婚后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必须是依据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进行的处分,如果是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未成年子女,则不构成合法的物权处分行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着重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就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而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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