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关头独自逃生却将好友闭门之外,江歌死亡的助推者刘鑫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简单回顾一下案情,陈世峰因与刘鑫存在情感矛盾而持刀前来,刘鑫投奔好友江歌,却在危险时刻却将其关至门外以自保,且事后未予施救,致江歌死亡。
通过这个视频带你来讨论本案三个关键问题。第一,杀人者陈世峰承担刑事责任是必然的,那么刘鑫是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尽管判决书中多处提及刘鑫及其行为事实,但并未判处刘鑫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要构成犯罪,通常需要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刘鑫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第一,刘鑫并未直接实施杀害江歌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罪。第二,刘鑫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难以证明她主观上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心态,也不属于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虽然刘鑫对江歌没有施以援手是一种不作为,但是关键点在于行为人要有作为的义务,应为而不为才可能导致犯罪。其中的作为义务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特殊义务,或者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之中。有网友称,假如刘鑫不住进江歌公寓引来陈世峰,且在陈世峰行凶时不锁门阻断江歌逃生,江歌便不会遇险,这难道不是表示刘鑫因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吗?
这个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还是要理性分析。首先,刘鑫住公寓与案发间隔两月,未给江歌带来紧迫危险,并非先前行为。其次,案发时,刘鑫先一步进入房间并将江歌反锁门外,虽然这一行为确实加重了江歌的危险,但这一危险来源于杀人者陈世峰,而不是刘鑫。因此在本案中,刘鑫对江歌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也没有特殊职业身份使其具有作为义务,也未因先前行为致江歌陷入危险而负救助义务,也正是因为刘鑫在本案中没有作为的义务,所以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刘鑫的行为虽然备受争议和道德谴责,但是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刘鑫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第二,那么非刑事罪犯的刘鑫是否就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江歌好心收留刘鑫,刘鑫却未如实告知陈世峰的纠缠和恐吓等行为,致江歌对危险毫无防备,陈世峰持刀意图杀害刘鑫时,刘鑫却为自保将江歌置于门外导致其遇害,且事后未施救。
本案中,刘鑫预知危险却未告知江歌,反而阻止其报警并要求一同返回公寓,将江歌引入危险之中。如果刘鑫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使江歌处于危险之中,则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或减轻该危险的义务。然而刘鑫却因为过错使得江歌无法预料她所面临的危险,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更进一步,刘鑫为求自保而将江歌反锁在门外,导致江歌无法逃脱陈世峰的杀害,最终使得江歌失去生命,这一行为侵犯了江歌依据《民法典》第1002条享有的生命权,因此,刘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刘鑫因为其明显过错侵害了江歌的生命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刘鑫应当赔偿多少才足以弥补罪责?
江歌母亲江秋莲独自抚养女儿并供其留学,江歌在救助刘鑫时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并承受巨大伤痛,刘鑫事后仍发表刺激性言论加剧伤害。
法院最终判决刘鑫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以及全部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我们来看这一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江秋莲与刘鑫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鑫在节日期间有意向江秋莲发送"阖家团圆""新年快乐"等信息、并通过网络方式发表刺激性言语,进一步伤害了江歌母亲江秋莲的情感,属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据此,刘鑫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从以往判决案例来看,20万元已是山东省高级法院相关规定中最高额5000元的40倍了。这是法院考虑社会影响、行为情节、损害程度后经过了反复的讨论请示的结果。
按照法院认定江秋莲经济损失为124万余元、最终判决刘鑫承担49万余元,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刘鑫应该对江歌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40%左右的责任。即刘鑫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刘鑫应承担因侵犯江歌生命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综合上述讨论,本案中刘鑫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阻断江歌逃生之路,置他人于危险而不顾,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刘鑫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赔偿江歌母亲江秋莲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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