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来,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承办了多个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案件。伴随着广州破产法庭揭牌成立,广州地区破产审判工作也开启了新篇章。

作为破产管理人,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深耕破产法律研究,在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地方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借助破产实务经验梳理了破产清算办案流程,以期借助流程化的管理,在防控执业风险的同时,助力市场主体从经济活动中有序退出。

本文旨在以划分办案阶段、拆解子任务形式简要向读者展示管理人在常规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办案流程,以期能对读者了解管理人工作有所助益,亦期望能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我们将办案流程划分为十个阶段,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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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工作

01 成员报备及阅卷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应制作《项目成员信息表》提交人民法院备案,报告团队成员主要信息及分工情况,并提交阅卷申请调取案件材料,掌握案件基本信息。

02 刊登公告与通知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在本地报纸及全国性报纸刊登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及要求财产持有人交付持有的债务人企业财产。

03 刻制管理人印章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刻章证明,前往刻章机构刻制印章,并在公安机关完成备案,最后交人民法院封样后启用。

04 开设管理人账户

完成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开户证明,前往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开户信息报人民法院备案。

05 建章立制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应依法制订管理人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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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管

01 财产接管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应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企业对接,确定接管范围,并在接管时办理交接手续,签订移交清单。

02 财产追收

接管企业后,管理人应要求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并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权、取回权等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追收。

03 合同管理

接管企业后,管理人应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梳理,并依法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

04 人事管理

接管企业后,管理人应依法制订安置方案,对债务人企业的人事关系作出处理,并可经许可聘请必要工作人员。

05 涉诉管理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应调查债务人企业涉诉情况,并及时申请中止诉讼/执行、解除保全措施。接管企业后,对未结的诉讼/仲裁应代表债务人企业出庭应诉

06 营业管理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则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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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01 工商查档

管理人应依法调取债务人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了解债务人企业的历史沿革及企业其他基本信息。

02 税务社保调查

管理人应依法调查债务人企业欠缴社保、纳税欠税及公积金情况,并取得由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03 财产调查

管理人应依法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知识产权、证券等。

04 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调查

管理人应依法调查债务人企业对外投资、成立分支机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在清算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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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与审核

01 职工债权调查公示

对债务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金等费用形成的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02 普通债权登记

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管理人应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03普通债权审核

登记债权后,管理人应依法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04 普通债权表决

管理人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后,应依法提交予债权人会议审查。

05债权异议处理

职工对清单或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 无异议债权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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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

01 召开时间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02 会议材料准备

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根据案件进度拟定会议议程、管理人阶段性报告、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职工安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财产管/变价/分配方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03 筹备情况报备

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会议筹备情况,并提交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文件。

04 召开情况报告

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应将债权人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和决议等相关材料书面报告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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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

01 破产审计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经许可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财务账册审计的,应督促审计机构按时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确定债务人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

02 提交宣告破产申请

经审计确认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03 宣告破产通知与公告

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后,将宣告破产情况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依法在本地报纸及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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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处置

01 财产评估

为保证破产财产合理变价,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经许可委托评估破产财产,为资产变现提供定价依据。

02 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应依照变价方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工作,完成资产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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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

01 提请确认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应依据法律规定计取管理人报酬,并经提请人民法院确定后列入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02提请确认分配方案

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03 实施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应严格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工作。

04 财产分配通知与公告

实施分配后,管理人应在本地报纸及全国性报纸上,依法刊登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载明提存分配额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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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01 撰写结案报告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02 提交结案申请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撰写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03 刊登结案公告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管理人应在本地报纸及全国性报纸上,依法刊登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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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职务

01 管理人财务审计

管理人应依法将执行职务形成的账簿装订成册,并经许可对管理人账目进行审计。

02 破产企业注销

管理人应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税务、社保等注销事宜,并通过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消灭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实现从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序退出。

03 终止管理人职务

在不存在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法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04 案件归档

管理人应在结案后及时将案件各类材料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和归档保管,并依需要制作电子档案。

鉴于破产清算案件程序繁琐,事务性工作较多,且办案流程与周期易受债权人数量、债务人企业经营年限与内部业务状态等因素影响,故在实务操作中,办案流程存在视情况调整的可能。

管理人梳理的办案流程可视为一种理想化状态下的指引,旨在让管理人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做到既能在宏观层面把握案件整体进展的同时,亦能从微观层面起到协助核查工作细项完成情况的作用。

本文仅为简要流程梳理,部分办案阶段的顺序及子任务所处阶段为便于整体呈现做了相应调整。办案细节一文难以囊括,有疏漏及不严谨之处在所难免,尚须在实践操作中予以调整。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了解管理人的整体工作能有所帮助。

编辑:C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