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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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进入执行阶段后,债务人会以为,行使债务抵销权,必须等待法院出具专门抵销裁定后,债务才能正式抵销。

那么,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法定抵销权,什么时间生效?

最高院入库案例《陕西某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定仅为执行程序处置手段,不决定抵销本身的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权利属性:法定抵销权是《民法典》赋予当事人的民事实体形成权,而非程序性权利。其生效规则贯穿全诉讼阶段,不受执行程序限制。抵销的核心是单方意思表示行权,只要满足互负合法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无禁止抵销情形等法定要件,行权通知到达对方时,实体法上的债务消灭效果即时发生。

法院在执行中的审查、裁定行为,仅用于确认抵销是否合规、调整执行方案,属于程序层面的处理动作,不能反向决定实体抵销效力。即便法院后续撤销相关执行裁定,此前已送达生效的抵销行为,实体效力依然不受影响。

执行中抵销生效的三大必备前提

结合本案及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执行阶段行权需同时满足三点:

第一,双方互负合法、确定、同种类品质的债务,实务中以金钱债务最为常见;

第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无诉讼时效经过、效力瑕疵等问题;

第三,无法律禁止抵销情形,如人身专属债务、被查封冻结债权、故意侵权债务等。

实务中三类常见无效抵销情形

并非所有送达通知都能生效,以下情形直接认定无效:

一是抵销意思表示附带生效条件、生效期限;

二是拟抵销债务种类、品质不同,且未达成约定抵销合意;

三是债务属于法定禁止抵销范畴,或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核查自身与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互负债务,符合法定要件的,立即出具书面抵销申请书,通过法院转交、EMS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全程留存送达凭证;无需与对方反复协商,也无需等待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收到抵销通知后,若认为抵销违法,需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举证,避免债务无故消灭受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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