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强制医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约束和治疗,以及保护公民人身及重大财产安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文中笔者以大量权威一手案例,例证强制医疗的重要性。春季正是精神疾病高发季节,您有必要阅读本文,更好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思维方式多元化、社会竞争激烈、生活压力不断增大的,以及单孩家庭,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孩子自我中心意识强,不适应日益快速的生活节奏,导致精神疾病的发病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某些种类精神疾病由于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类精神病患者往往由于幻听幻视、被害妄想等症状的支配,轻者打砸物品,并有自伤及伤害他人的行为,重者则会发生迹暴力、凶杀等群体性暴力事件。被强制医疗的患者都具有极强的暴力倾向,基本都有杀人、放火或重伤害等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迫在眉睫。

因工作原因,笔者有机会与这群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接触,这些人基本都实施了杀人或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性违法行为,由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行为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只能由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及其法律规定

强制医疗及其法律规定

01 刑法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和犯罪时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所有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时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下我们称之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这些人就是强制医疗的对象。

02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本条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为人民法院,其决定程度也是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强制医疗现状

我国强制医疗现状

欧美等国自20世纪50年代渐渐产生了对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制度。我国关于强制医疗的实施各地不一,有的采取安康医院的形式,有的有专门的强制医疗所,有的则分散于各精神卫生医院中。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真正的强制医疗制度才开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名称为强制医疗所,由公安机关负理日常管理,疾病的治疗由精神卫生医院负责,我们可以简单类比,正常人犯罪的执行场所为监狱,实行劳动改造;“犯罪”的精神病人执行场所为强制医疗所,其主要活动就是治疗与康复,所有费用全由政府负担。

由于《强制医疗所条例》尚处于送审中,目前各地对该类患者的治疗情况不一,有的在安康医院内另设精神疾病部门,有的成立(临时)强制医疗所,将来随着条例的通过,正式的强制医疗所就是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治疗与康复的专门机构。

强制医疗的解除

强制医疗的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经过系统治疗并经相关机构鉴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可以解除强奸医疗,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但是强制医疗解除难是全世界性的难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凡是被强制医疗的均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大多经过多次治疗,病情反复发作,因此,治愈的可能性极低,这些人一旦被解除强制医疗,散落于社会极易造成当地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人病人需要终身服药,一旦解除强制医疗,不能保证其按时服药,很容易造成病情发作;再者对于这些病人的医院治疗到回归家庭中间的一系列监管环节尚不配套不完善,因此,他们回归家庭及社会的难度极大。

来自强制医疗所的真实案例

来自强制医疗所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王某,男,52岁,因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在单位上班期间,总是怀疑工友欲害自已,对自已进行跟踪、监听。2017年4月一天,王某持工作用的铁锤连续攻击了四名工友,致使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后经鉴定,王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由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案例二】胡某芳,女,35岁,因患精神分裂症产生严重幻听幻视。2017年5月一天,2岁的儿子在家里玩,王把儿子看成了一条蛇,拿起菜刀就砍,儿子顿时血流如柱,王见状清醒过来,抱起孩子打车往医院急奔,就在开往医院的路上,王又产生了幻听,有个声音在指挥她"他是蛇精,马上把他扔了!",王在这种声音的指挥下,王摇下车玻璃将儿子扔出车外致死。紧接着胡某又跑到前夫家,将与前夫所生5岁的儿子杀死。

【案例三】高某强,男,20岁,家中独子,因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导致角色错乱,患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三年前一天中午,高玩完游戏回家,其奶奶在家中客厅看电视,高产生了幻觉,认为他的奶奶马上要去杀死自全家人,于是持刀连续捅刺将其杀死。

【案例四】李某雷,男,52岁,单独与父母一起生活。2018年6月一天,李某山看到自己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心想与其活着不如早点解脱,于是李某山用家中的菜刀将父母砍死,后在自家院子里挖坑将父母尸体掩埋。其哥几天不见父母,就追问父母的去向,李某山说出了事情的真相,经鉴定李某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由当地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案例五】孙某振,男,32岁,母早年去,与父母一起外出打工,后其父在工地受伤无钱治疗,回到老家,孙某振慢慢表现出精神异常,经常在村子里唱歌跳舞。不久其父亲去逝,孙某振病情加重,离家到处流浪。2017年5月一天,当其流浪到某地时,正值一位妇女在地里干活,孙某振产生幻视,把该妇女看成了一只老虎,于是夺过妇女手中的铁锨,将其活活砍死。后经鉴定孙某振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由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案例六】张某作,女,34岁,其老公外出打工,自己在家照看不满一岁的婴儿,因孩子哭闹,影响其睡觉,张某作将孩子头朝下插入盛满水的水桶中,将孩子活活淹死。后经鉴定张某作患有严重的产后抑郁症,不负刑事责任,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诸如此类的杀人、放火等案例触目惊心。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社区或单元楼中有这么一位,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我们或我们的孩子每次出门都会提心吊胆,人们安宁祥和的生活状态将会被打破,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我们国家将此类精神病患者的管制与治疗上升至法律层面,全国各地强制医疗机构也就应运而生了。

当前《残疾证》乱象亟需整治

当前《残疾证》乱象亟需整治

2019年11月18日晚,笔者正在值班,接到一个某办案单位同行的电话:我们处警处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当我们把行为人之一准备带走处理时,他从口袋中掏出一个小本本“精神残疾证”,记载为精神残疾二级,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送到你们那儿?我告诉他:我们这里是强制医疗所,执行的是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患者,该行为人无法送到我们这儿,可以先送到相关精神病医院先行约束治疗,再联系其监护人及当地公安及民政部门。

挂断电话,笔者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如此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竟然脱管,从遥远的东北跑到这座城市务工,面对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准备处罚时,竟掏出“精神残疾证”,难道个这国家颁发的证书是精神病患者免死免罚的执照吗?!这么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又怎么能脱离监护人及当地责任部门的监管,任由其全国流窜呢?不由得使我想起刚刚发生在长沙某小区,河南籍精神病患者杀死男童事件,该患者也是精神残疾二级,本应是严格监管和治疗的对象,可是一旦脱管后果严重。

精神残疾二级: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结语:如果出现了精神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发泄,自然而然会影响身心健康,精神疾病的危害已经影响着家庭及身边的人,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安全的例子比比皆是,具体表现人自伤自残、害人毁物等危害社会及家庭的行为。我国目前精神疾病人数大约一亿多人,精神病人的恶性肇事率极高,我国精神病人实际肇事肇祸发生率约30%。肇事肇祸之严重,可谓触目惊心,精神疾病,已经不再是一个家庭的健康和安全问题,而且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因此,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我们的孩子都要管控好自己的情绪,学会减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别让悲剧在我们身边发生。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二是精神病患者所属村、街道负责民政相关人员与监护人建立联系机制,时时掌握该精神病患者的动态;三是所属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人员的动向,避免脱管及灯下黑现象;四是所属患者的残联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精神病患者,应及时联系医疗治疗,及时发放药品,督促监护人及时给患者用药;五是当地民政部门及时为严重精神残疾患者,如精神残疾二级以上病人,办理低保及提供相应生活补助,让其在当地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生活。总之,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在关爱他们的生活及身体健康时,还应切实履行各部门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免受精神病患的不法侵害,您及您们是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