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贺安鹰、朱华明、徐兵、叶留金、丁小异于2017年9月8日签署了《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原协议”),原协议有效期三年,于2020年9月7日到期。
为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健康发展,上述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将原协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21年9月7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0年9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贺安鹰、朱华明、徐兵、叶留金、丁小异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自动延长一年至2021年9月7日到期;
2、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集团”)的其他股东郭伟、吕云松、刘同舟、向金凎、陈奇、陈钢、金铁、郭家银、李春蓉、冯导、冯晶等11人签署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本人在持有金智集团股权(包括直接持有金智科技股份)期间,在金智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会议提案或相关议案的表决时,不联合金智集团或金智科技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本人在转让金智集团股权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优先向实际控制人(即贺安鹰、朱华明、徐兵、叶留金、丁小异)转让。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贺安鹰、朱华明、徐兵、叶留金、丁小异。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2、金智集团其他股东签署的书面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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