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吴某是一名在校的大一学生,平时都有从“花呗”借钱消费的习惯。今年的三四月份,因为疫情原因学校迟迟没有开学,父母没有像往常一样给吴某生活费,导致他的“花呗”账单一直没能偿还。于是,吴某萌生“抢点钱把花呗还了”的想法。4月7日晚,他携带一把拆快递的小刀出门,在马尾某小区跟随一女子进入电梯,在该女子按了17层后也随之按下30层。在电梯里,吴某拔出小刀,让被害人跟其到30层。当电梯升至17层时,被害人挣脱跑出电梯,吴某也随即跟出,并拽住被害人的手臂,双方在走廊里僵持着。被害人一直安抚吴某要冷静,并亮明自己的警嫂身份。吴某听后就松开被害人的手臂,转身从楼梯离开。
前不久人们纷纷关注的浙江大学努某强奸(中止)案,余音未散,又一起在校大学生因抢劫(中止),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作出将本应开除学籍改为留校查看的司法建议,及时纠正了一名在校大学生偏离了的人生航向,挽救了一个家庭的希望。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展开分析。
吴某涉嫌抢劫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和人身体,为双重法益。
本案中,吴某尾随被害妇女至十七楼后,持刀劫取妇女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吴某涉嫌抢劫罪。但是吴某并没有抢得妇女的财物,因被害妇女说自己是警嫂,吴某因为害怕警察而自动放弃了本可以完成的抢劫行为,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吴某自动放弃犯罪,没有对被害妇女造成任何损害,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2020年7月13日,马尾区检察院对此案是否提起公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吴某是初犯、偶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对其作不起诉既可以帮助其回归学校继续学习知识,同时也挽救了一个家庭,重构了一个家庭的希望。最后,马尾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和吴某所在的学校进行了沟通,将本应该“开除学籍”的处分改为“留校察看”。
关于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17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案件在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如在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要法院阶段,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证据不足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吴某因抢劫中止,并且没有造成被害妇女损害,为犯罪中止,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不同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行为即使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察院仍然可以依法起诉,而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当条件满足时,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院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还要综合考查行为人的品格,品格证据为英美法上的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中,并没有品格证据,因此,品格证据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证据,只能作为酌处罚的依据,因此,行为人的品格表现,在相对不起诉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中,被害人明确表示原谅吴某,不希望因此事影响他的学业。同时,检察官深入吴某的学校、生活的社区和家庭,了解到“吴某平时与人相处和睦,在校系副班长,一贯表现良好,遵规守矩,乐于助人,是一名优秀的大学生”。此为,检察院对吴某品格证据的取得及运用。
结语: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吴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办案检察官建议校方将“开除吴某学籍”处分更改为“留校察看”,“用司法的善良和温情纠正吴某偏离的人生航向”。有温度的刑法,及时纠正了吴某的犯罪行为,挽救了一个家庭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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