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申报截止本月底!会计们注意起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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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安排就业残保金比例有的地方为1.6%,比如河南省,四川省;关于申报期,有些省份是按照季度申报,按年申报期限也会有一点差异,比如厦门市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8月31日,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地税务局政策为准。

一、今年残保金的优惠政策和变化

1.小企业暂免征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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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前政策相比,去掉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这个条件,让更多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2.实行分档征收减免政策

以河南省为例,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6%,免征;

(2)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减免50%,也就是按照应缴费额的50%缴纳;

(3)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减免10%,也就是按照应缴费额的9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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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当地政府也会有一些地方性的减免优惠政策,比如根据厦府规〔2020〕5号文第二条规定: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伙伴们及时关注当地税局政策,享受最大优惠。

二、残保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看到这个公式,有小伙伴就开始问了,这些关键数据都怎么确定啊?注意看下面的解释:

1.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不是上年12月末的人数,也不是每个月加在一起除以12的人数,而是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正确的算法是: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举个例子:

假设你公司2019年有1月-10月,每个月都是50人,11月10号新入职两人,12月又入职了两人,那在申报的时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50*10+51+53)/12=50.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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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怎么确定?

首先,当用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

(2)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足额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最终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

判断:小王所在的公司2019年招用了1名残疾人,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每个月发放其他同等岗位的薪资,公司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请问该公司可以确认安排残疾人一名吗?

3.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怎么计算?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残保金网上纳税申报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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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点击【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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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始填入申报数据后,检查无误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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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咱们看看4个关于残保金的热点问题,这里以北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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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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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是否属于计算残保金时的“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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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申报残保金时,数据写错,想要重新申报,应该怎么操作?为什么在申报作废里无法查询?在维护缴款书里可以查询,但只能作废银行缴费单,而不能作废申报?

答:申报后如果未入库,则可通过申报作废进行作废。已经入库了则不能作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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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保金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

来源猫叔说税、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