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很多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知情权主要是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不过,从实务来看,公司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公司从不会主动配合的,因而产生诉讼非常多。

所以,当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能实现时,最后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股东知情权应当怎样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知情权范围有哪些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公司的性质不同,公司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不一样,具体区别有: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从法律条文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方式包括查阅、复制两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仅有查阅这一种行使方式,没有复制这种知情权行使方式。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是可以查询、复制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并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查阅、复制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会议决议;4监事会会议决议;5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的范围共有5种资料,并且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注意,查阅会计账簿有合理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当中,股东可以查阅相应范围内的信息,没有复制这一方式,仅有查阅。查阅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公司债券存根;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5董事会会议决议;6监事会会议决议;7财务会计报告。一共可以查阅有7种资料。

从实务判例来看,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把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请求行使知情权时,把范围和方式容易混淆,因此很可能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复制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请求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等等,这些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只能被驳回。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很多人把会计账簿写成“会计账册”、会计账目”、“账本”等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并无此规定,法院一旦按原告请求的名称来判决的话,将来执行可能就是麻烦事,很可能因指向不明,无法执行,这一点也应务必注意。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9日,两原告刘某兰、罗某东与案外人余某华、张某飞签订《五金公司股份协议》,约定五金公司由原来余某华自然人独资性质变更为由余某华、刘某兰、张某飞、罗某东四人组成的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公司名称不变,同时由以上四人组成公司董事会。

公司股份重组后总投资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余某华出资210万元,出资比例70%;刘某兰出资39万元,出资比例13%;张某飞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10%;罗某东出资21万元,出资比例7%。2016年6月15日,被告公司企业类型、股东及经营场所进行变更。

2017年6月10日,两原告向被告发出《申请书》,两原告认为,其作为股东,共出资60万元,但自出资以来,并未分红,对公司经营现状亦所知甚少,故要求被告提供出资之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复制;并要求被告提供出资之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被告未作答复。

对此,原告刘某兰、罗某东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复制;判令被告提供出资之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

被告五金公司答辩称:被告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两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两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现主张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两原告已在《申请书》中向被告提出明确的查阅申请,并说明目的。

现被告主张,原告查阅账簿目的不正当,查阅行为有可能严重损害利益,但其提供的员工花名册、辞职书、视频、照片等证据均系单方面制作,未经原告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两原告诉求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五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提供自2015年1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原告刘某兰、罗某东查阅、复制;被告五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提供自2015年1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刘某兰、罗某东查阅。

案例评析

该案中,被告五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两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细分,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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