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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2325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村,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 玩“梦幻西游”游戏时发生矛盾,二人在微信聊天中发生口角。 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某欲教训董某某,遂叫上乔某某、李某某、师某等人 驱车从东营来到滨州董某某所住的彭家小区找董某某,双方一见面,被告人董某某便持菜刀将赵某某右腰部、右肘背侧、右前臂上段背侧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证人乔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