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连续看到了好几篇文章,都是说在“县管校聘”中,年过50的老教师由于学历低、精力差,落聘后被发配到乡镇,年过半百遭此大难,不胜唏嘘!

评论也泾渭分明:一种是同情的,说人都有老的一天,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当年那么艰苦,待遇也低,好不容易日子好一点,国家就来这么个政策,完全不讲人情;另一种是拍手叫好,说单位不养闲人,如果是过程不公正当然不行,如果确实水平低,没下岗就不错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在笔者看来,这件事看似简单,实则体现出了当前我国教师管理乃至整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面临的一道槛,或者说是一个悖论,很难解决。

一方面,为了在同样成本下尽可能提高为人民提供公益服务的水平,国家在设计制度时必然效率优先,“聘用制度”“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因事设岗、因岗择人、人随岗走、岗变薪变”一直到“县管校聘”,都是从效率角度考虑的。

另一方面,国家一定程度上对上了年纪的县乡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亏欠的。当年,国家财力不行,很大程度上是从精神上以情怀、奉献留人,从物质上以职业稳定性留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乡教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付出是远大于收获的。

时至今日,为了效率,就要牺牲这一批人,从感情上确实很难接受,确实有些过河拆桥的嫌疑。

前两天,笔者发了一篇文章(详见:第36个教师节,有一地“县管校聘”惊现“皆大欢喜”结局!),提到了有一个地方,红红火火地搞“县管校聘”,最后通过各种变通手段,使得老师们都满意,虽然笔者对方案颇有微词,但不得不说,换个角度看,该地区政府的出发点未尝不是为了照顾这些老教师

我国自古就是个人情社会,讲究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哪怕是在事业单位推动契约化的“聘用制”这么多年,学校对老师的要求仍然是永无止境,绝不是聘用合同列明什么工作就只需要干什么工作,老师对学校的要求也不仅限于聘用合同所列双方权利义务,即便不符合岗位要求,也不会认为单位将其解聘是天经地义。

可以说,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教育行业乃至全国事业单位,尚不具备完全“契约化”的条件。从西方和市场经济引入的“国家用人转为单位用人”“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身份管理转为岗位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竞聘上岗”无不出现了一些水土不服,经常是雷声大、雨点小,执行起来极为困难,且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近几年,“县管校聘”也集中反映了这个问题。哪怕“县管校聘”是公平公正的,依然会面临这个问题。

这并非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而是(公平+效率)与中华民族朴素的传统价值观的矛盾。

不妨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个是更加优秀一点的年轻单身教师,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去到乡镇对他不公平,一段时间内对他的生活虽无太大影响,但从发展上肯定有长远影响;一个是年过半百勉强合格的老教师,父母年迈,孩子尚小,一旦去了乡镇对他的家庭是一个重大打击。在这种情况下,你选择让谁“落聘”,把谁发配到乡镇去呢?是公正的“唯才是举”,还是“照顾弱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