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谁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只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一般来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只需要予以公告,无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送达,只要政府进行了公告,可以推定相关当事人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的事实。但公告应当及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征收公告时间应当与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保持一致。而关于公告的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公告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征收公告只是将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属于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并非征收决定公告行为,而是征收决定行为,故,征收决定公告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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