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由四川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齐某某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齐某某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被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齐某某获刑25年,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其他20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

2010年,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找到齐某某共谋在仁寿县经营某品牌啤酒,后三人依靠齐某某的社会势力,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取得了该品牌啤酒在仁寿县的一级代理权,成立仁寿县三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齐某某占股一半以上。自此,逐步形成以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控制仁寿啤酒市场,齐某某先后网罗被告人黄某、谭某等人为其效力,暴力开拓酒水市场,打砸“飞货”(跨区域销售)到仁寿的外地商家以及本地酒水经营者、超市、饭店等终端商,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以齐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仁寿县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造成重要影响。”检察官告诉记者,该组织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了解,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等结合起来,对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坚持依法严惩方针,确保打准、打狠。重点惩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共发出治理检察建议13份,推动相关部门围绕易滋生黑恶势力的出租车、啤酒、民间借贷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综合治理。2019年以来,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共批捕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8件32人,起诉31件67人。进一步规范涉企司法行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人,尽可能消除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