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签字就别干了,开除”,当职场遭遇领导如此违规违法的命令时,你会如何选择?是得罪领导,轻则今后不会被提拔重用,中则被免除职务被调离重要岗位,重则真的会被开除,还是明白自己的法定职责,知道签字后将来一旦追责的法律后果,而断然拒绝领导的命令?
近日,一则媒体报道的,2026年6月,吉林四平市中院2026年6月二审宣判的一起持续三年、涉案13人、造成7.8亿元坏账的违法放贷大案,经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裁判文书后,被多家媒体报道。
基本的案情是:这家注册资金1亿元的县域村镇银行,2016年至2018年间,违规放贷52笔,其中39笔形成坏账,损失金额1.39亿元;2018至2019年,再度批量违规放贷130笔,123笔形成坏账,损失高达4.77亿元。同时,该行向多家企业违规放贷49笔,总放款额1.84亿元,最终坏账本金达1.64亿元,给银行乃至背后的公共资金造成不可逆的巨额亏损。
其中,明知道客户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三年间,银行向同一批实际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182笔,162笔形成坏账,损失约6.2亿元。
究其原因,法院审理查明,这家村镇银行曾历任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分管信贷的副行长谢某,在时任董事长安某(另案处理)、行长王某的授意下,牵头组织实施违法放贷,形成了一条上至董事长、行长,部门总经理,下到一线主办、辅办客户经理,自上而下的违法放贷流水线,十余名银行人员参与其中。
法院终审判决,谢某作为主要策划者与实施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12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等情节,最终被判处缓刑。
案件一审宣判后的上诉状中,时任个人信贷部总经理岳某称,副行长谢某曾以“不签字就别干了、开除”相威胁,自己“内心始终抗拒”但“无法拒绝”。另外,4名上诉的客户经理也称只是“被动配合”,本身不愿参与违法放款,请求认定为“胁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明知领导的放款命令属于违规违法,而仅是因为领导以职场职务岗位变动相威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胁迫”,最多就是属于“一定职场压力”。
具体到本案,相关经办人员在几年时间里违规办理了数十笔贷款,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即便是领导有“不办理就会失去工作”的语言威胁,也不属于刑法上胁迫情形下的紧迫性、来不及逃避问题。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几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领导的职场压力,不是法律责任上的免责理由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现实中,胁从犯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但被司法机关严格掌握,因为适用的宽泛,很容易造成犯罪同案犯中以此逃脱或减轻罪责。
有人曾经统计过,检索出自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上海市辖区内所有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其中提及胁从犯的刑事案件有40余件,最终认定为胁从犯的仅有3件。可见,司法实务中胁从犯的认定和使用,都是比较罕见的,
刑法上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对他人精神上施加强制,通常表现为以恶害(如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进而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某种行为(如交付财物、屈从于性要求或参与犯罪),其核心在于对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的压制。
在“中国审判”发表的一篇标题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及其评价机制”的文章中,将刑法上的胁迫认定标准,主要描述为,“被胁迫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不自愿性”,行为人参与犯罪活动时,受到的胁迫是否达到了失去主观意志自由是认定的关键。
在法院判决书中,刑法上的“胁迫”经常被表述为,“是指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言语恫吓等,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入库编号为2024-04-1-179-020宁某永等17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参考案例中,王某强等因内心慑于仅具有轻微惩戒内容的传销组织内部规则,就听从传销组织头目的指使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拘禁及采取捂毛巾、灌水、拳打脚踢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折磨并致其中一人死亡。
法院认为,“胁迫”的成立需要外部威胁的现实存在,而不是假想的、推测的存在,由于认识错误而推测出威胁的存在,就不能认定为成立精神强制;过于轻微的外部威胁程度不能认定为精神强制的成立。胁迫的实现应具有现实性,一方面应有紧迫性、“来不及逃避”,另一方面是行为人没有机会和条件摆脱胁迫。
根据以上分析,银行领导的“如果不签字就别干了,开除”、“不办理就会失去工作”等语言威胁,显然不构成刑法上的胁迫。明知客户不符合贷款条件,却只是听从领导的命令或是职场压力,就放弃了法定的贷款审核条件而违法放贷,其实讨好领导的成分,多于忌惮被领导处理的成分。
究竟是服从领导的违法命令,还是坚守法律规定的职业底线,终究考验的是个人的人生抉择
不光是上述的银行违规放贷案,领导自己基于各种利益的考量,或是自己根本也是来自无条件迎合或是服从上级领导的需要,或是领导压根就不明白业务流程的法律规定,而用各种施压手段,命令一线业务人员或是分管领导,做出违规违法的业务决定,并不是职场上罕见的事情。
曾经有从业人员感慨,明知领导的要求是违法的,但还是不得不签字,知道将来一旦查起来,自己作为经办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签字时的手都是颤抖的。
也许,这就是某些职场混得开的代价吧!不过,所谓业内人士都会知道,任何一个公职单位或是类似体制内的管理机制,仅凭领导的个人好恶是不足以开除某人的,最多也就免职或是调离而已。
现实司法案例一再说明,仅是领导的言语威胁的职场压力,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胁从犯”的减轻或是免责理由,那些将此作为“不得不”或是未来可以开脱罪责想法的,都是一厢情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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