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起床,想起我有套房。三十年前所买,你说荒不荒唐?
话说深圳有位张女士,买房子28年,至今才想起来,但是该房子早已经被陌生人居住进去。据悉,当时张女士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事情的处理方式可能和各位想的就不一样了,为什么呢?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仍在卖给张女士的人名下,张女士在办理房产证之前,无法向陌生人主张权利。但是,这里要划重点喽,如果张女士在和卖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了房屋过户之前用益物权即房租的归属,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委托协议,约定由张女士来向陌生人主张权利,那么张女士就可以主张权利,这里有点像绕口令了,哈哈。
那么,陌生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所有权、用益物权、著作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记住下面这些四字短语(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的陌生人至少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什么损失呢,可以参照同地段的租金进行计算。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就变得不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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