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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依据《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抵押物的带押转让使得受让人的物权完整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稳定法律关系,因此,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有权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
  3. 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抵押权,存续或灭失在实际效果上并无二致,从价值衡量及物尽其用上来说,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尤其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亦届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

【关联法条】

  1. 《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关系】

抵押人(张某某) → 抵押权人(某银行)—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诉请】

  1. 判令某银行返还张某某名下位于新郑市某房产的房产证;
  2. 判令某银行协助张某某办理涂销该房产抵押权登记手续。

【被告答辩】

未答辩

【法院查明】

  1. 1998年8月26日,张某某向某银行某营业所(成立于1997年12月2日,2006年10月16日被核准注销,权利义务由某银行继受)借款3万元,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利率6.35%,到期日期为1999年7月26日。
  2. 张某某以其名下新郑市某房产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某某称其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某银行。
  3. 2023年2月7日,经查询该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某营业所。

【法院认为】

  1. 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对抵押权存续的影响: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我国民法为限制抵押权永续而创设的特殊期间,其模式同于诉讼时效,利用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将该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关联起来。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抵押权人丧失其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的请求权基础。
  2. 自本案还款日1999年7月26日次日起,某银行至今已逾二十年未向债务人张某某主张权利,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已经过。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抵押权,存续或灭失在实际效果上并无二致。
  3. 注销登记系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公示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判决注销抵押登记无须以确认权利消灭为前提。抵押人基于恢复物权完整性的要求,可以要求排除妨害,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4. 张某某主张某银行返还房产证原件,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将房产证原件交付某银行,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一)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新郑市某房产涂销抵押权登记手续;(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 某银行上诉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系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后注销抵押登记之诉的典型案例。核心启示:借款人还款后并非万事大吉,如果银行长期未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和最长权利保护期均已过,抵押人有权主动起诉要求涂销抵押登记,恢复物权完整性。但要注意保留将房产证交付银行的证据,否则返还房产证的诉求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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