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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结算时仅出具标注货款金额、未写明付款日期的欠条,债务人却以“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为由拒付,这笔钱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今天,结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厘清无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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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王某向某公司供应货物,该公司出具多张收货收据,但单据上仅载明欠款数额,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公司办理注销,该公司系被告赵某一人独资设立。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

庭审中,赵某辩称债务发生已逾十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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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结算凭证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应从王某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非供货之日,赵某以“欠款多年”为由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同时,赵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公司已注销,赵某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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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买卖合同欠条、送货单未标注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只需预留合理准备时间;债权自交易发生之日起未满20年的,均在法律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内。

2.一人公司注销,股东需承担遗留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的,即便公司注销,经营期间产生的货款债务,股东仍要承担偿还责任。

3.交易务必留存完整债权凭证。送货单、收据、微信催款记录、对账单据妥善保存,既是确认欠款金额的依据,也能证明曾持续主张债权,用以中断诉讼时效,有效规避时效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期数丨2534

供稿丨行政审判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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