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俗称《国际道路交通公约》或《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是一部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规范道路通行规则的国际条约。为完善我国道路通行规则,明晰各类交通参与者权利义务,提升交通参与者路权意识、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柴蕊对《公约》中有关道路通行规则内容进行了研究,并与我国道路通行规则进行了比较,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公约》通行规则的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公约》是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的道路通行规则框架性制度,也是国际道路通行规则与标准的制定平台。《公约》鼓励各国共享道路交通管理经验,为各国道路通行规则提供借鉴。《公约》分为两个版本,分别是由美国和日本倡议签署的1949年《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49年《公约》)与俄罗斯倡议签署的1968年《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68年《公约》)。《公约》分为总则、通行规则、汽车与挂车进入国际道路交通的条件、驾驶证管理、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进入国际道路交通的条件以及程序条款六部分,其中通行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与49年《公约》相比,68年《公约》的通行规则更具指导性和实用性(见图1)。首先,通行规则内容更完善。49年《公约》仅规定了机动车行车位置、车速、超车、路口通行、车辆灯光等基本行车规则。68年《公约》在此基础上既增加了高速公路、路口与铁路道口、隧道、特殊天气等复杂交通情境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则,也新增了行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和人等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通行规则。其次,驾驶操作指导更具体。49年《公约》未详细规范驾驶操作行为,68年《公约》则细化了道路交通参与者行为指导,明确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如何做”,以驾驶人为例,从开车门到上路行驶到最终停稳车辆,全流程闭环规范驾驶人操作。

驾驭

图1:1968年《道路交通公约》

二、 《公约》中的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行规则是《公约》通行规则的核心。《公约》在融合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了普遍适用的机动车通行规则,集中体现了便利国际道路交通、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基本原则。

1、严格把关资质,重视教育培训

68年《公约》是第一部规范驾驶人资质的国际法律文件,对驾驶人资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驾驶人应具备必要的身体条件、智力能力以及健康的精神状态,同时应掌握驾驶车辆的理论知识与必要技能。68年《公约》也是第一部规范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国际法律文件,规定国内法应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内容和程序,严格管理驾驶培训教练员和考试员。

2、规范驾驶操作,夯实安全管理

▼明确驾驶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驾驶人应当避免妨碍道路通行,严禁驾驶行为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驾驶人对于自身可能造成的危险或不便,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如不能立即予以消除,则应提示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加以注意。

▼规范驾驶动作。驾驶人驾车时应时刻保持谨慎并减少非驾驶动作,兼顾判断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位置、方向和速度,注意观察路段、车辆、天气以及交通流等情况。

▼明确安全行车位置。右侧通行的国家,路口右转时应做小半径转弯,路口左转时应靠近道路中心做大半径转弯。

▼正确选择车速和车距。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严格控制车距,建议各国细化新驾驶人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等重点驾驶人群体的车速与车距规定。

▼选择适当时机安全超车。驾驶人超车前应确认超车环境,按《公约》规定的“准备、观察车辆前方和后方、开启转向灯、向左(右)移动、并行、加速、开启转向灯、向右(左)移动并恢复速度”超车动作完成超车。上坡、弯道、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和视线不良处严禁超车。

▼复杂路段安全通行。高速公路行车应满足时速要求,正确选择车道,不得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掉头、倒车或驶入中央分隔带。隧道内行车禁止掉头、倒车和随意停车;由于事故或紧急情况停车时,驾驶人应尽可能将车辆停靠到指定位置并关闭发动机。

3、规范通行路权,保障行车安全

▼明确道路交通参与者让行关系。车辆应当让行行人和非机动车,非轨道车辆应当让行轨道车辆,一般车辆应当让行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

▼明确机动车通行基本规则。路段交会时,乡村小路中驶出的车辆应当让行干路车辆,城市建筑密集区道路驶出的车辆应当让行主路车辆,即将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让行高速公路内行驶的车辆。车辆交会时,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坡路上,下坡车辆让上坡车辆先行。路口通行时,右侧通行的国家,车辆应当为其右侧驶来的车辆让行;左侧通行的国家自行制定路口优先通行规则。

▼明确特殊情形通行要求。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发生拥堵时,为提升通行效率、避免拥堵加剧,即使此时信号灯允许通过也不得驾车进入路口。

4、倡导文明通行,提升交通素养

▼明确驾驶人对交通弱势群体的礼让。驾驶人应当礼让行人、骑行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交通弱势群体。

▼注重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养成。《公约》要求驾乘人员均应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信号,严禁驾驶人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有使用手机、乱鸣笛、扬尘和通过积水路面不减速等行为,倡导文明出行。

三、 《公约》中的行人通行规则

除了对机动车通行规则的规定,《公约》还单独规定了行人的通行规则。行人应当遵守的安全准则包括可视、专注、警惕及遵守通行规则。具体对行人通行规则的规定如下:

▼正确选择行人通行地点。行人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在有人行横道的地点应使用人行横道通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点横过道路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并选择直线距离最短的路线,不在道路中间逗留。

▼特殊情况行人可以借用车行道通行。在设有人行道的地点,行人应当使用人行道通行;但推拉大件货物可能妨碍其他行人通行、有人带领的行人队伍以及在未设置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可以借用车行道通行。为了避免妨碍交通并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在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行人应当靠近顺行方向的边缘。

▼行人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点,行人应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未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点,行人应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或交警指挥通行。在既未设置任何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地点,行人应根据驶近车辆的距离与速度判断是否可以通行。

▼行人遇红灯可以继续通行的情形。红灯亮起时,在保证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过;红灯亮起,交通勤务人员指挥行人可以通过时,行人应按其指挥继续通行。

四、《公约》与国内法的通行规则比对研究

通过上文对《公约》中机动车与行人通行规则的分析研究,经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与《公约》在道路通行规则方面共性多、差异性小,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1、道路交通信号优先级差异

《公约》道路交通信号的优先级明确规定,交通警察的指挥优先于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优先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上优先于其他交通规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交通警察的指挥优先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优先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驾驶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与标志标线冲突时难以抉择。

2、速度限制不同

《公约》既禁止车辆超速行驶,也禁止车速过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降低通行效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车辆不得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而并未对于车辆低速行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公约》明确要求对特定驾驶人,特别是新驾驶人单独设置限速规定,而我国并未对新驾驶人单独做出速度限制。

3、车辆灯光的使用规则差异较大

▼转向灯使用差异。《公约》未细化转向灯使用规则,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超车、转弯、变更车道、掉头、驶入高速公路、驶离高速公路、驶离停车地点以及靠边停车时应开启转向灯,细化并规范了转向灯的使用规则。

▼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差异。在雾天行车、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行车或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工作时,《公约》与我国对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存在明显区别。《公约》规定车辆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情形包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向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示意危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雾天行车、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行车或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工作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禁用远光灯情形差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约》均规定夜间近距离跟车与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公约》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以及驾驶人能够看清较远距离且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也可在较远处看到车辆时,不得开启远光灯,避免由于开启远光而造成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眩目。

▼非机动车灯光使用差异。《公约》建议手推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均安装车辆灯光,以提示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仅在相关技术标准中规定非机动车灯光要求。

4、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范围不同

《公约》规定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包括: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正在实施道路养护和工程作业的车辆;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规定正在实施道路养护和工程作业的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五、 我国道路通行规则的完善思考

我国应当立足国情、坚持以“安全为本、文明为上”的基本原则,充分吸纳借鉴《公约》中道路通行规则的先进理念,细化、优化我国道路通行规则,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切实发挥其在现代交通安全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比对研究的基础上,《公约》对我国道路通行规则完善的启示是:

1、细化机动车通行规则

针对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重导向、轻操作的特点,应加强完善行车规范化引导,细化基本驾车操作要求。

▼编写具有我国道路交通情景特点的机动车驾驶人操作规范。围绕不同车型、不同驾驶人群体制定专业化、针对性强的驾驶人操作要求,精准规范车速控制、行车位置等基本驾驶动作,精确细化超车、会车等复杂驾驶操作,切实保障驾驶人学得会、做得对。

▼完善特定驾驶人群体管理。调研了解新驾驶人驾车问题、排查驾车隐患并总结出行特点,制定新驾驶人驾车操作指南,为新驾驶人安全驾车出行提供操作指导。借鉴《公约》缔约方对新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驶车速的经验,增设新驾驶人限速规定,引导新驾驶人熟悉道路交通环境,提升驾驶技能和规则意识。

2、完善慢行交通通行规则

▼精细设计慢行交通参与者通行规则。以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或指南手册等形式为载体,细化完善慢行交通通行具体要求,改变慢行交通通行准则不精细、不完善现状。在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基础上,借鉴《公约》规定平衡行人与车辆的通行权利与义务,树立行人按道通行、按灯通行理念,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同时提升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适度提升慢行交通违法成本。首先,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修订,释明违法后果与处罚执行标准;其次,适度提升违法处罚标准,在现场教育、警告处罚方式基础上,采取直接处罚、累进式处罚、多样式教育等执法模式,强化执法效能;同时,对于行人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除给予其经济处罚,还应当考虑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罚,提高执法震慑力。

3、合理界定交通参与者路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驾驶人群体数量逐步扩大,非机动车驾驶人群体日益复杂,行人群体数量仍然庞大,三者的路权冲突日益加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清晰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路权。科学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行设施、隔离设施和机动车让行提示设施,明确不同群体通行权利和义务,使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严格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严格制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对策,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为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奠定坚实基础。尽快明确老年代步车的法律地位,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原则,强化源头与路面协同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保障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逐步完善交通信号设置。交通信号是路权分配的直接体现。为明确界定路权、分配路权,应从立法层面细化和明确交警指挥、信号灯、标志、标线之间的优先级顺序,为道路交通参与者确认通行路权提供设施基础保证,避免因为交通信号优先级不明确而导致事故发生。

4、精准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

分群体、分阶段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通行规则宣传教育,构建不同群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帮助道路交通参与者认识规则、理解规则、遵守规则。

▼围绕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宣传教育应抓早抓小。联合教育部门持续开展通行规则教育,全面覆盖义务教育阶段与后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以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简单与复杂情境下通行规则渐进式”的培训模式,培养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通行规则意识。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行人与非机动车骑行人参与AR、VR等交通模拟情景体验,了解道路交通风险,培养遵法守规明理的规则意识,令通行规则意识入脑入心。

▼围绕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规则宣传教育应当抓细抓实。搭建驾驶人通行规则学习框架,夯实通行规则培训基础。结合我国通行规则与驾驶人认知特性,研究编制通行规则与路权意识理论课程;督促驾培机构细化讲解路权概念与通行规则,加强落实通行规则知识培训,切实做到讲细、讲透、讲实。规范推进通行规则培训教育场地建设,有效融合驾驶技能培训与通行规则培训。鼓励驾培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搭建驾驶人通行规则教育基地,构建复杂路口、路段等模拟交互情境,在提升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基础上,帮助其准确了解行驶路权的时机、地点、范围与限度,学通、用对、用好通行规则,树立强化驾驶人路权观念,提升驾驶人规则意识。

▼围绕安全通行规则的驾驶人考试机制应当创新创优。优化驾驶人理论考试题库设计,以强化规则意识、路权观念为主导,设计场景式、交互式的理论考试题目,形成以规则为核心的驾驶人理论考试系列题库。加强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中规则意识的考察,重点考核驾驶人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让行救护车等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等驾驶操作。创新 “两个教育”学习考试模式,结合驾驶人日常违法行为,剖析其与规则意识欠缺、路权观念缺失的关联性,优化“两个教育”培训内容,提升“两个教育”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柴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