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拆!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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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拆!拆!拆!

9月21日,在融安县城河堤段,相关执法人员拆除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钓鱼平台。(黄云 摄)

9月21日,融安县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融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在融安县城段河堤河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恢复河道原状。

9月21日,在融安县城河堤段,相关执法人员拆除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钓鱼平台。(黄云 摄)

拆除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是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此次行动共拆除非法搭建的钓鱼平台260处。执法人员对非法搭建的群众进行宣传法律法规及批评教育,有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保障了河道堤防安全,消除了行洪隐患,优化河道环境。

9月21日,在融安县城河堤段,相关执法人员拆除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钓鱼平台。(黄云 摄)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完善水治理体系,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严肃查处各种涉水违法行为,全力保障水清、岸绿、流畅、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9月21日,在融安县城河堤段,相关执法人员拆除违法搭建侵占河道的钓鱼平台。(黄云 摄)

有关部门提醒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一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月10日

为养护融安县城区水域生物资源

我县发布了

关于在融江融安县城区水域禁渔的通告

关于在融江融安县城区水域禁渔的通告

融农通告〔2020〕1号

为养护我县城区水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计划9月中旬在融江融安县城区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确保增殖放流效果,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20日,在融江融安县城区水域禁渔。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

融江融安县城区水域(大洲洲尾至二桥水域)。

二、禁渔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20日。

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经批准的钓鱼比赛外,在规定的禁渔时间、禁渔区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使用网具、笼具、长江钓等捕捞作业)。各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禁渔秩序。

违反禁渔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进行捕捞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禁渔情况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0772-8137848(融安县融江水上综合执法大队)。

特此通告。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0日

融媒体中心记者:黄云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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