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罗工业”)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1.工程款人民币6,124,690.00元。

2.以6,124,6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818,624.36元;以6,124,6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3.仲裁费211,207.00元,其中由太罗工业承担63,362.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本次仲裁裁决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的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7251733C

所在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罗克佳华电子工业园)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6163957XR

所在地址:鄂尔多斯市空港物流园区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与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鄂尔多斯市空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及合同价格以及质量保证、合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该工程于2014年10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方、设计方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2日经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确定最终审定金额为79,126,768.00元。但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太罗工业付款。经太罗工业多次催要,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7,916,768.00元。

由于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太罗工业向位于鄂尔多斯市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7,916,768.00元工程款。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7,774,671.76元违约金。(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16.1.2发包人违约的情形(7)其他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误5天,承担应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一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承包人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或者由发包人在上述违约金标准基础上加倍承担违约金。)”

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5,691,439.76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太罗工业收到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9)鄂仲字第0780号],判决如下:

1.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24,690.00元。

2.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以欠款6,124,6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818,624.36元;以欠款6,124,6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裁决书裁决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受理费1920,07.00元,处理费19,200.00元,共计211,207.00元,由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承担63,362.00元,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47,845.00元。鉴于上述总材费用已由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用147,845.00元支付给申请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本次仲裁裁决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