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拟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并加强网络吃播的监管力度。(《南方日报》)
对于餐饮业“最低消费”,多地不约而同“出手”遏制。除广州外,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等条款。天津发布的《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规范(试行)》,明确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北京相关部门制定的《“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指引》也明确,社会餐饮门店的包厢原则不设置最低消费。
各地之所以围剿“最低消费”,主要是因为餐馆设置最低消费容易造成餐饮浪费,而制止餐饮浪费近来成为各界共识。其中,广州《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相比一些地方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具体罚则,显然是一种进步,因为明确了罚则才不是“纸老虎”。
不过,广州拟对违规者的处罚尺度有倒退之嫌疑。2014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是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再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比这一罚则,广州拟规定的处罚力度太“温柔”。
一则,拒不改正的,广州才拟处罚。换言之,如果违规者改正了则不处罚。而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就会启动处罚条款。即不管违规者拒不拒改正,都会进行处罚。二则,广州拟最高处罚一千元。而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最高可处罚3万元。所以,笔者建议,广州最高罚款标准应加码以增强震慑力。
即便“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实也需要加码。因为当初制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发的。即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既损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又增加了消费成本。在此基础上,“最低消费”还助长了餐饮浪费,从侵权和浪费两个角度审视,“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提高到5万甚至10万元。
另外,“最高不超过3万元”是根据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如今进入了2020年,经济社会多项指标都增长了,那么对设置最低消费的处罚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当提高。只有如此,才能倒逼餐饮经营者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餐饮浪费现象才能减少。笔者希望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各地,都应针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规定加码处罚。
还需要指出的是,《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对“最低消费”并没有形成有效遏制,违规现象仍然很常见、较普遍。对此,各地监管者只有主动明察暗访,并有奖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才能避免禁止最低消费的规定沦为花瓶。既然从上到下都对“最低消费”说不,那么这样的禁令就应该匹配合理的罚则与执法力度,让禁令在实施中尽量不打一点折扣。
上述《征求意见稿》正征求社会意见,对“最低消费”的最高罚款应加码与加强执法,是一个消费者发自内心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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