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是一段精彩而且非常深厚的历史,不仅时间长而且孕育出很多的帝王以及历史大事件,秦朝便是众多朝代中较为突出的一个朝代。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逐步统一中原诸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非常厉害的王朝——秦朝。

秦朝建立之后,中国的封建法制进行全新的改变,但由于秦朝法律过于严苛且残暴,这个中国历史上首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最终在汉高祖刘邦手下灭亡。

西汉王朝吸取教训,勇于改善法律体,开始了西汉法律体系的演进之路。西汉统治者看到秦朝留下来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天下苦秦久矣,大乱初定,国家建立以后就需要开始构建上层建筑来完善社会本身。

西汉初期以“尊行黄老”为中心,及形成一种“大音希声”般的“仁”,看似无所作为,实则无所不为。之后,随着诸子百家思想的争鸣,西汉初期的法律制度兼顾法家的严明与儒家的宽厚。

西汉初期的“遵行黄老”主要体现在“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

既然是以“遵黄老”为中心,那么,黄老之学是什么呢?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关于黄帝与老子的学说,其实也就是道家,黄老之学说白了也就是道家思想的一个代名词。

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思想大变革的时期,各个学派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比如儒家的“祖述尧舜”,墨家的“禹之道”。道家思想作为一个复杂的学说,自上古至今,中间也自然会经历许多的发展阶段,这是毫无疑问的。

从战国末至秦汉是一个非常大的阶段,当时人称“刑(形)名法术之学”或者“黄老道德之术”。战国后期甚至出现了“百家言黄帝”的情况,而道家的核心理念就是“自然”、“无为”。无为就是不干预,谁不干预呢?是让政府不干预老百姓。何为道法自然,也就是老百姓本来的生活方式。

黄老之学中的无为而治和道法自然实际上都是一回事,就是政府不需要过于干预老百姓,让老百姓按照固有的生活方式去生活。民家思想家提出这种思想,是因为老百姓们自古以来本就习惯了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

但这种思想在战乱纷纷的朝代自然是不适用的,所以秦始皇比较几家思想之后,更看重“法家”中心思想。这样的法律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太平,掀开了中国历史全新的篇目,但是也有强烈的副作用。

这些严苛的法律导致人们动不动就会触犯刑条,导致百姓终日惶惶而不安,最过分的莫过于“连坐法”,一人犯罪,诛杀九族。这种过于极端化和严苛化也成为了秦朝短短二世而亡的原因。

西汉也意识到过分严苛的法律不是治国之道,吸取秦朝独尊酷法亡国的教训,所以以黄老之学为中心,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刑罚,而是提倡“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

相比秦朝萧条的经济景象,西汉体恤民心,关注民情,免赋税徭役,鼓励老百姓们积极农作。经过了几代帝王的不懈努力,汉朝也终于营造出当官的人对帝王忠贞,老百姓们孝敬自己的父母的良好社会环境。

儒家学派以仁政为基础“兼济百家”,对构建西汉德法兼备的法律体系有着非凡的影响

儒家学派以仁政为基础“兼济百家”,对构建西汉德法兼备的法律体系有着非凡的影响

通过“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的执行,西汉渐渐恢复了元气,秦朝留下来的伤口也逐渐愈合,国力也开始有回暖的迹象。人们的思想开始活跃,诸子百家开始争鸣起来。最为突出的是秦朝以“焚书坑儒”极力打击的儒家学派,但西汉却因各种方面的影响选择了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首先,我们可以从历史的文献中看到秦朝独尊酷法,及专用法家。以“焚书坑儒”事件来禁锢老百姓们的思想,残酷无情的法律让老百姓们痛苦不堪。我们都知道凡事过犹不及,秦朝得益于秦律的制定统一了天下,但也因此而亡。贾谊的《过秦论》也反映了这个问题。

其次儒家学派提倡“为政以德”,孔子从西周时期就从“德礼”出发,提倡“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大量的老百姓接受忠孝伦理灌输的不断灌输,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持对中央、皇帝的效忠。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汉代统治者对法律体系的需求。

而且儒家思想世俗性与兼收并蓄,作为此时的主流思想,它不断地与道家、法家等各种学说相融合,吸收精华,这同样保证了中央在思想领域上的主导地位,很好地解决了问题。孔子就曾经说过,要使人心生可耻,从而实现自我行为约束,就得通过德礼而非刑罚。

法家适当的法律和儒家的仁政相结合,西汉初期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法家适当的法律和儒家的仁政相结合,西汉初期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西汉从秦朝的失败中吸取了教训,相较于秦朝时期严苛的法律体系,西汉没有只用冷酷无情的法律压制人们,在严谨的法律下却没有散失温情,保存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信念。而商鞅曾提出过一套想法足以让人感受到秦朝管理制度的冷酷。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这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中华民族血浓于水的信念,没有好的社会风向引导的社会就是一摊死灰,而道德与制度严重的不匹配,也只能压住一时的战乱。西汉则将儒家的宽厚融入到恰当的好处,思想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提倡孝道,来使全国上下一条心,通过天人感应来确定君主的合法性。即便后期董仲舒提出了错误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被刘安完全反对,再次说出真谛:我们应该顺应自然发展规律,不能强制性束缚住人们的思想。

儒家和法家的充分融合使西汉初期的律法体系兼收并蓄,进而让我们认识到教化才是制定法律真正的作用。

从“尊行黄老”到“兼济百家”,体现了昌盛的汉代文化与西汉初期先进的法律体系

从“尊行黄老”到“兼济百家”,体现了昌盛的汉代文化与西汉初期先进的法律体系

随着西汉经济的回暖,统治者也开始注重领导人们励精图治,老百姓的思想逐渐解放,此时的文化迎来了一片繁荣的景象。统治者在遵循黄老之学的基础上,不断融合接纳诸子百家提出意见,汉代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判断犯罪者的犯罪动机,究其原因。若是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学派的“忠”与“孝”,即使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也会减免一些刑罚。若是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违反儒家学派的“忠”与“孝”的精神,即使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也会被认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惩罚。

既然是这样的“安生立民”,那对统治者的要求自然低不了。不仅要外在条件过关,而且还要内心得达到一定的境界,要有德行,内外兼修才是帝王们首先得履行的。像这种有感情、有文化又兼济百家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老百姓的心,推动了汉代的发展,使汉代文化经济都展现出了大繁荣的姿态。

参考文献;

《淮南子》

《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