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担心!

“三个规定”为你保驾护航,

从容应对亲戚的私下打探!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均应记录报告。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了是三个规定的内容,是三个规定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应用。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三个规定”?

为深化“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持续做好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8月23日和2020年4月9日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填报相关事项,规范了填报工作。

接下来,让我们以“提问”“回答”的方式来了解一下“三个规定”中记录报告的主体和对象具体是指哪些?

“三个规定”的记录报告主体是指哪些?

“三个规定”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干警。

检察机关《实施办法》记录报告主体是指哪些?

《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借调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有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检察机关《实施办法》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否包括退(离)休人员?

原则上退(离)休人员不填写重大事项《记录表》,但是,检察人员遇有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需填报《记录表》如实记录报告。

检察机关《实施办法》记录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记录报告的对象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三个规定”中需要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三个规定”中需要填报的内容,仅指在司法办案中有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检察机关《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中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作为一个检察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是司法办案人员保护自己、保持本色、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提高自身的政治自觉性、思想自觉性和行动自觉性。

拒绝并非无情,

是为了更好的守护公平正义

文稿:城厢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