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许**,男,汉族,19**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51012219*****,联系电话: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易奎,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1、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执****号执行裁定书;
2、继续执行许**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3、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许修刚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层401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19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层401号房屋,但贵院一直未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2020年9月8日,贵院以因上述被查封的房屋设置抵押,不便处置,且申请人未能向贵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定被执行人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异议人认为,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且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本案中,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还未依法启动法定的拍卖、变卖程序,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
贵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继续执行本案,依法启动法定程序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屋。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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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强制执行悬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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