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喜欢出门游玩的人来讲,

行李箱里带几包“康师傅”

绝对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但曾经康师傅

被“康帅傅”耍得团团转。

如今的“康师傅”

却常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进入大家的视野。

近日,海淀法院对原告顶益公司与被告郑州康师傅公司、搜斗士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州康师傅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各执一词 谁更占理?

顶益公司在上诉中称,其在第30类、32类商品上享有康师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郑州康师傅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桶装水上使用了“KSF、ZZKSF”标志,并在网络平台突出“康师傅”字样进行推广。此行为侵犯了顶益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还诉称,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如此,郑州康师傅公司还在其官网介绍“属于康师傅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源自地下七百多米的超深井优质矿泉水”等内容。这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斗士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宣传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且搜斗士公司在页面的推荐图片及文字中突出使用“康师傅”字样,侵犯了顶益公司的商标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康师傅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连带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6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郑州康师傅公司辩称,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且自身拥有自有商标,所使用的标志符合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企业名称是经过相关部门合法注册,不存在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而搜斗士公司辩称,其只是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 一审判定侵权

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认为:顶益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而郑州康师傅公司所提供的桶装水,与第1321811号“康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中的“水”,构成同一种商品,与第30类中的“方便面”“咖啡、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其次,郑州康师傅公司使用的“KSF、ZZKSF”标志,与涉案商标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但考虑到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郑州康师傅公司使用“康师傅”字样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侵犯了顶益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搜斗士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侵犯顶益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易造成公众误认与“康师傅”品牌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其宣传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泓翎科技分析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志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自身及其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我们要知道同业竞争会促进经济活跃,但是也要依法依规,中国产品市场已经度过了野蛮生长的时期,抄抄这里抄抄那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企业要进步、企业要发展、必须自我创新,转变方法。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才能稳步发展、实现向创新型、新能源型企业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