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具体案例:
曾某某的父母离婚后,其由父亲抚养。2015年父亲去世,其便跟随祖母、姑姑共同生活,生活、教育费用均由曾某负担。曾某某的母亲郑某,没有支付过生活费、教育费,也没有探视过曾某某。曾某诉至法院,申请撤销郑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视过曾某某,母女感情疏离,犹如陌生人,郑某不履行监护人职责,致使曾某某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曾某某的祖母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经济收入,外祖父母多年来亦无联系,而曾某某常年跟随祖母和姑姑一起生活,学习、生活支出均由姑姑曾某负担,曾某实际承担了引导、教育曾某某的责任。遂判决撤销郑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曾某为曾某某的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体案例
葛某系小学四年级学生,品学兼优,其母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7月,葛某的父亲王某带着葛某的母亲离家出走。葛某的奶奶早已过世,爷爷年事已高,无固定经济来源,其生活起居均由外公照料。由于葛某外婆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需要照料。葛某的外公几年前患有脑梗,并因生活压力曾服农药自杀,后虽抢救过来,但再无能力和条件继续照顾葛某。随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以王某长期对葛某不尽监护责任,严重影响其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长期离家在外,对婚生女葛某的生活起居和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既不托人照顾,也不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常年没有音讯,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葛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宜再担任葛某的监护人,遂依法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担任葛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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