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也日益壮大,成为城市生活便利化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传统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复杂。近日,绛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揭开了新业态用工面纱,厘清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界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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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网络公司代理某外卖平台在绛县的外卖配送服务。2024年9月,被告邵某通过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双方签订《外卖城市(乡镇)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2024年10月6日至2025年10月6日,载明原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注册须经站点授权,派单不得拒绝,骑手须按排班上线并接受站点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

另外,被告所在的绛县外卖骑手平安送单群,发送有每日工作注意事项,内容为通过APP接单配送,原告仍对其执行严格管理,包括规定着装、服务要求及请假扣罚。被告工资由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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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被告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右脚踝扭伤,随即被送往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6月11日作出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经营范围为:外卖配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认定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关系,应穿透“合作协议”的形式外观,根据用工事实和从属性本质进行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外卖城市(乡镇)合作协议》,但被告实际劳动过程受明显管理控制:第一,被告根据原告发布的排班表开展配送服务,并在工作时统一着装,接受统一调度,双方形成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第二,被告的报酬按配送订单计件计算,由公司或第三方持续、固定发放,具备经济从属性;第三,被告从事的配送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组织从属性,因此,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故绛县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运城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就业形态中,部分外包公司或平台合作企业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模糊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的边界,导致劳动者在受伤、欠薪等情况下难以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只看合同形式,更要看用工实质,判断劳动管理是否具有支配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

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过程?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或其合作方的系统调度、考勤、奖惩等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中,还要特别关注平台算法是否对劳动者形成了“技术从属性”控制,例如强制接单、不得拒绝派单、实时定位监控等。

经济从属性

报酬计算是基于按劳取酬(计件、计时),还是基于经营风险共担?报酬发放是否持续、固定?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高度依附于单一用人单位?骑手的计件报酬,只要按月稳定发放,法律上就应当认定为劳动报酬,单位不能以“服务费”“分成”等名义否认。

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使用用人单位的品牌、工具、标识进行劳动?只要劳动者使用单位的账号、设备、货源等资源,以单位名义开展工作,劳动成果直接为单位创造收益,劳动者就是单位运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平台经济下,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不能仅以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新就业形态不能成为劳动法适用的“真空地带”,凡是用工事实构成了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从属性特征明显的,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也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存好考勤记录、工资条、工服工牌、单位账号或设备使用记录等关键证据,优先与企业友好协商沟通,协商无果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签的合同是何种形式,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并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即受法律保护,法律将依法维护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