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同一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能否并存?

「法律解答」

两者之间并非互斥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可知两者之间的特征有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特征

承包关系特征

人身从属性

接受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工作由单位安排

自主决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

经济从属性

固定/定期工资、由单位提供生产工具

按项目/成果结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业务从属性

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组成部分

承包内容独立于单位主营业务

因此,从法理上来分析,两者可以并存。

例如(2022)沪0101民初4981号一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仍应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而最终判定双方是否并存劳动关系与承包经营关系抑或仅存在承包经营关系。”

又例如(2026)京03民终150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份为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另一份为承包经营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且承包合同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意味着在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及管理中,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承包运营合同的缔约基础,承包运营合同附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关于承包金的约定是通过承包经营合同体现的。在法律关系上呈现出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并存,可称为’混合合同‘或‘联立合同'。”

再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2026-5-12文章中认为“在建筑领域等行业,劳动者同时担任公司内部承包人的“复合型用工”屡见不鲜”。

因此,这种复合型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是得到法院肯定的。只不过,在面对这类法律关系时,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签订承包/合作协议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较为常见。故而遇到这类劳动法与合同法交叉领域的问题时,法院会通过穿透式审查,来确认双方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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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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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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