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四川通江县一自媒体转发的《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引发争议。《公约》规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饮服务单位坚持按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施。”不少网友认为,这不是在提倡节约,而是在提倡餐饮涨价。10月6日,记者联系上通江县餐饮协会李会长,他介绍,这是通江县商务局用餐饮协会名义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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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协会出台自律公约,规定“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这本身无可厚非,初衷也是善意的。因为当下宴席食物浪费确实非常严重,从制约餐饮浪费角度说,餐饮协会的确有必要对宴席浪费进行约束。

但是,餐饮协会出台的自律公约同时规定每桌“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这俨然不是制止浪费,而是打着制止浪费的旗号干着变相地集体涨价和设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勾当。

从法律角度说,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规定每桌“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涉嫌多重违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每桌“不低于588元的标准”的自律公约,不仅要予以纠正,而且要对出台这一自律公约的餐饮协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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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协会以自律公约形式集体涨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的价格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再者,自律公约规定每桌“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际上是变相设立“最低消费标准”,属于明令禁止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总之,餐饮协会以自律公约形式制止餐饮浪费,初衷是善意的,但内容需要合法,既不能损害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